企业注销前的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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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为____________,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后,取得公司股权,股权证明为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二)依照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法转让其股权;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有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二)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提议召开: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和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_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以下省略2501字,内容为具体条款的详细规定,包括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职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解散和清算等。


注:以上内容为虚构,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为[设立时股东人数],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出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时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六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会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董事任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与财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自主创新,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公司经营目标]。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司全称]
[年月日]
注: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销前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从决定注销之日起至注销登记完成之日止的过渡期间。

第三条公司注销前,本章程为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注销前,全体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完成注销工作,确保公司注销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东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

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
(一)处分公司财产;
(二)分配公司财产;
(三)转让公司股权;
(四)为公司提供担保;
(五)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支付公司债务;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清算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决定注销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各执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至公司注销登记完成之日止有效。

注: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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