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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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① 所有权 (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 价值的完整支配,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 值进行支配。 (3)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 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 物。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知识拓展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学习目标 1.了解财产权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所有权及其取得和变更方式、财产共有关系,提 高保护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意识。2.能够具备从具体的案件中寻找和概括法 律争议点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物权纠纷。
财产权 1.财产权的类型 (1)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3)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经营来自属于“户”,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因此该权 利不能像其他遗产一样进行继承。如果“户”仍然存在,不存在继承问题;如果 “户”不存在了,则收回集体,重新分配。 3.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 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 利益。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⑦ 合理补偿 。
|担保物权的实现
案例 2015年6月1日,陈甲和吴乙签订合同,陈甲以一祖传铜器(某鉴宝节目估值15 万元)作担保,向同事吴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3年后陈甲归还本金和利息,吴乙归 还该铜器;如果逾期未还,则铜器归吴乙所有。2018年春节,古铜器收藏者杨丙在吴 乙家中看到该铜器表示非常喜欢。吴乙宣称是家中祖传,几天后以15万元的价格 转让并交付给杨丙。2018年5月20日,陈甲想将铜器赎回,吴乙拒绝,声称已赠给杨 丙。
用益物权
1.内涵: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⑥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 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 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 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知识拓展 善意取得制度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贵金属、国家专有财产等,无处分权人无权占有的遗失 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物等,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 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 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 理。”
担保物权(重)
1.担保物权: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设定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 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知识拓展 (1)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 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 输工具;等等。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 (3)下列财产可以质押: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所有权的转移
案例 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钥匙交给丁某,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将 同一房屋卖给了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刘某与丁某就 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
问题 该案例中所涉及的房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①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刘某。 ②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 登记,虽然订立的合同有效,但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材料中的丁某虽然支付了80%的购房款,甚至已经入住,但房产属于不动产,需要 办理产权登记才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刘某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拥有该房屋的所有 权。
2.权利人的权利:一旦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⑧ 优先受偿 。 3.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比较 (1)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否则不发生质权效力。 (2)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就是动产。 (3)抵押权的生效通常需要办理登记,而动产的质权自交付时就开始生效。
判断正误,正确的画“ √” ,错误的画“ ✕” 。
1.老王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收取房租,行使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 ✕ ) 提示:老王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收取房租,行使了所有权中收益的权利,占有和使 用的权利是由承租户行使的。 2.甲将自己的一辆卡车卖给乙并交付,但还没有进行登记,不考虑其他情况,乙还没 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 ✕ ) 提示:卡车属于动产,动产以交付方式获得所有权。根据题意可知,不考虑其他情况, 乙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权利。 (2)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们从开发商 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 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 1.本案涉及哪一种担保物权?陈甲和吴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①本案涉及的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押权。 ②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设定抵押或者质押,一旦债务不能得 到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陈甲和吴乙签订的合同中借款、担保条款有效;而担保物权是对所有权的抵押 或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合同中“如果逾期未还,则铜器归吴乙所有”的条 款无效。 2.本案中的铜器归谁所有? ①该铜器归杨丙所有。 ②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材料中的铜器虽然设定质押,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吴乙对该铜器没有处分权。吴 乙以合理的价格将铜器转让并交付给杨丙,杨丙可以善意取得该铜器的所有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反映了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的权利。 ( √ ) 提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小李购房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可以用该套房屋向工商银行进行质押担保。 ( ✕ ) 提示:质押担保中的质押物是动产,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抵押担保中的抵押物可以 是不动产或动产,不需移交债权人占有。因此,小李购房时向工商银行贷款,用该套 房屋向工商银行进行的担保属于抵押担保。
2.保护财产权的现实意义 (1)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确定财产归 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2)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 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 业创新创富。
所有权(重) 1.内涵: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② 占有 (实际占 领和控制)、使用(不损毁物或变更物的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收取物的利益,如 利润和孳息)和处分(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 知识拓展 (1)所有权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权利体系。占有权、使用 权既可以与所有人结合,也可以与所有人分离。收益可以在所有人和占有人、使 用人之间进行分配。 (2)收益通过使用、处分、孳息等方式形成。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家 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 孳息。
(2)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例 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 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⑤ 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进行转移的事实,在实践中还包括交付 动产的单证等) (3)特殊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共同共有:不分份额的潜在份额,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 来,因此共同所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不能独立自由处分。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连 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④ 登记 ;未经登记,虽然订立的合同有效,但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知识拓展 登记的效力 (1)房屋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要登记的抵押等,只有登记才能 生效,不登记则不能取得物权;机动车、船舶等动产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 登记可以取得物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处分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如担 保物权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依法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等。 2.主体: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知识拓展 私人是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 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 3.类型:财产自有和③ 财产共有 。 (1)财产自有即财产归一人所有。财产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约定的确定显著份额,权利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独立自由处分。按份 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财产某一具体部分,而是基于财产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