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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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根据《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限制。

本文将对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进行介绍。

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概念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行政赔偿后,经过审查和调查,认定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法》规定而作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决定书。

三、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赔偿法》。

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已经赔偿的,并不因此再次作出赔偿。

四、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适用情况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适用情况相对比较宽泛,但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4.1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行政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因此,如果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无关,则不予赔偿。

比如说,行政机关有过错,但是侵害行为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4.2 请求没有符合法定的期限
《行政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不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请求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赔偿请求,就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4.3 请求与已经判决,裁定的司法案件相同
《行政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已经了结的仲裁案件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赔偿的,行政机关不予再次赔偿。

因此,如果请求方与已经判决的司法案件相同,就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五、撤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情况
当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书后,如果请求方认为决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诉讼。

如果复议、诉讼机关经审核认为,请
求方的申请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或行政机关作出该决定的程序有重大
缺陷,影响了该决定的合法性,可以撤销该决定。

六、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好处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有以下好处:
1.避免赔偿过多。

2.维护法制秩序。

3.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七、结论
总之,在《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行政赔
偿后,经过审查和调查,认定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法》规定而作出
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有其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况。

同时,对于行政
机关来说,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有其好处。

不过,在作出不予行政赔
偿决定书的过程中,还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严格依法行政,合情、合理地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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