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管理)隧道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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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管理)隧道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隧道安全操作
规程
隧道安全操作规程
第⼀章总则
为处理好隧道施⼯中“⼈、机、物、环”之间的关系,预防事故发⽣,特制定本规程,作为本项⽬⽶溪梁隧道施⼯的安全⽣产操作规程。
第1.1条隧道施⼯,安全第⼀,凡是参加施⼯的⼈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了解地形地貌,同时,各级管理⼈员,施⼯
⼈员应强化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作的重要性。
第1.2条各隧道施⼯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施⼯⼈员的安全教育,熟悉和遵
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施⼯现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使⼈⼈都对
⼯作环境、⼯作内容、⼯作条件做到⼼中有数。
第1.3条施⼯前组织技术攻关,并进⾏施⼯⽅案的可⾏性研究,对易发⽣
事故的施⼯地段,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1.4条施⼯现场须有警⽰牌和佩带袖标有⼯地值班安全员,进⼊施⼯现
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的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本安全规程,严禁酒后进
⼊隧道,严禁不带安全帽、穿拖鞋进⼊隧道。
第1.5条在隧道内施⼯内有爆破员、安全员、电⼯、装载机司机、运输
车司机、电焊⼯、砼⼯,必须持证上岗。
第1.6条⼯地宿舍、办公室、⾷堂、澡堂、停车场、材料库、油库、配
电房、炸药库、卫⽣设施地点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同时应具有防⽕、防盗、防洪标准。
第1.7条各单位必须建⽴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逐级签定安全⽣产包保
责任状,认真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按国家⽂件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落实到位。
开展各项安全⽣产活动;贯彻“预防为主”的⽅针;坚持“管⽣产必须
管安全⽣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1.8条各单位必须建⽴健全的安全⽣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措施,并及时兑现。
第1.9条各单位所⽤的机具设备和劳保⽤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不合格的机具、劳保⽤品。
第1.10条建⽴严肃的交接班制度。
交班⼈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详细交代,⼯地值班负责⼈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现场交待清楚。
第1.11条对所发⽣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章开挖
第2.1条钻眼前,应⾸先检查⼯作⾯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护是否牢固,围岩是否稳固,有⽆危⽯,如有摇动的岩⽯
应及时⽀护或清除。
第2.2条配属各⼯序的台车就位,各⼯序必须派专⼈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腿必须稳固,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带有
捕尘器的凿岩机。
第2.3条使⽤风钻钻眼前,施⼯⼈员应对设备⼯具作下检查,不合格的应⽴即修理或更换。
1.机⾝:螺栓、卡套、弹簧、⽀架是否完好;
2.⽓管、风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第2.4条不应在⼯作⾯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等,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2.5条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信号,⼈员要撤离⾄300m的安全距离外。
第2.6条遇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
2.⼯作⾯岩⽯破碎尚未⽀护;
3.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完善处理;
4.可能有⼤量溶洞,⽔及⾼压⽔涌出的地段;
第2.7条⽕花起爆时,⼀个爆破⼯⼀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地段内不得使⽤⽕花起爆,严禁明⽕点炮。
第2.8条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作⼈员才准进⼊⼯作⾯:
1.有⽆瞎炮及可疑现象;
2.有⽆残余炸药式雷管;
3.拱顶及两帮有⽆松动⽯块;
4.⽀护有⽆损坏与变形;
第2.9条有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员按规定处理。
第2.10条爆破⼈员必须管理好爆破器材,不得将其交由不相关⼈员看管。
第2.11条两端⼯作⾯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指挥,当两端⼯作⾯距离余留⼋倍循环进尺时(最⼩不得少于15⽶),应停⽌⼀端作业,
并将⼈员机具撤⾛,在安全距离处设⽴警告标志。
第三章装碴与运输
第3.1条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隧道,并且运输车辆不能⼈货混装。
第3.2条运碴车辆的就位和进出必须有专⼈指挥,装碴机和运碴车之间不得有⼈。
第3.3条洞⼝、平交道⼝和狭窄的施⼯场地,应设置“缓⾏”标志,必要时宜安排⼈员指挥交通。
洞内车辆限制速度km/h
第3.4条车辆⾏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超车;
2.同向⾏驶车辆应保持30m的距离;
3.车辆起动前应瞭望与鸣笛,但不得使⽤⾼⾳喇叭;
4.车辆在使⽤前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
5.驾驶室不得搭载其它⼈员,车辆不得超速⾏驶;
第3.5条车辆在洞内⾏驶时,施⼯⼈员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不准扒车,追车、强⾏搭车。
第3.6条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指挥。
第四章⽀护
第4.1条施⼯期间,现场负责⼈应会同有关⼈员对各部位⽀护定期检查,
不良地质地段,安全员随时检查,当发现⽀护变形或损坏时,应
⽴即修整加固。
第4.2条拱架拱脚必须安装在实地上,悬空的必须将拱脚垫实,并⽤锁脚锚杆固定拱脚。
第4.3条洞内⽔平坑道与辅助坑道连接处,应加强⽀护或及早进⾏永久衬砌。
第4.4条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即会同技术⼈员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4.5条对开挖后⾃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超前锚杆和挂⽹喷混凝⼟的办法临时⽀护。
第4.6条施⼯中需要短期停⼯,应将⽀护直抵⼯作⾯。
第4.7条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
经常进⾏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危险信号引起警惕,尤其是全断⾯开挖的拱圈,拱顶部分不得因⾼、难⽽省略检查。
第4.8条喷射混凝⼟时,⼯作⾯应加强通风,作业⼈员必须做好个⼈防护,喷射⼿应佩戴防护⾯罩、防⽔披肩、防护眼镜、防护⼝罩、乳胶⼿套;第4.9条向锚杆孔压注砂浆,压⼒应不⼤于0.2Mpa,注浆管喷咀,严禁对⼈放置,在未打开风阀前不得搬动或关启封盖;
第五章衬砌
第5.1条衬砌⼯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露头和突出尖⾓。
第5.2条⼯作台、跳板、脚⼿架的承重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现场挂牌
标明。
脚⼿架与⼯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板的端头必须在⽀点上,严禁有探头板。
第5.3条吊装拱架、模型板时,⼯作地段应有专⼈监护,洞内作业倾卸材料时,⼈员与车辆不得穿⾏。
第5.4条混凝⼟灌筑前,应全⾯检查模板及⽀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绑扎是否牢固、开挖⾯有⽆悬⽯坍落,验收合格后⽅可进⾏灌筑作业。
在捣固作业中,使⽤插⼊式振动器,则应穿胶鞋、戴胶⽪⼿套,软轴部分不得插⼊混凝⼟中,电源接头必须良好,湿⼿不得接触电源开关。
第5.5条洞门衬砌时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有⽆裂缝,及时消除坡⾯危⽯,尤其是⾬后更要认真检查,防⽌洞外坡⾯悬⽯坍塌。
第5.6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时应远离⼈员和房屋集中地点。
第5.7条模板台车作业地段距开挖作业⾯不应⼩于260⽶。
第5.8条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正常通⾏,并悬挂明显的缓⾏标志。
第5.9条拆除混凝⼟输送软管或管道时,必须停⽌混凝⼟泵的运转。
第5.10条使⽤衬砌模板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台车⾛⾏轨中⼼线必须与隧道中⼼线重合,两侧轨⾯必须在同⼀⽔平⾯;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
三、⼯作台上应铺满底板;
四、混凝⼟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不漏浆,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
不得使台车受到偏压;
五、台车就位后应先灌注边墙基础混凝⼟;
六、台车前后轮的相反⽅向应⽤铁靴刹住车轮。
第六章通风与防尘
第6.1条隧道内的空⽓成份每⽉⾄少应取样⼀次进⾏分析,风速、含尘量每⽉⾄少检测⼀次。
第6.2条隧道施⼯的通风应设专职⼈员管理。
第6.3条⽆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员在风管的进出⼝附近停留。
第6.4条通风机停⽌运转时,任何⼈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上。
第6.5条全断⾯开挖时的风速应不⼩于0.15m/s,坑道内应不⼩0.25m/s,亦不得⼤于6m/s。
第6.6条长⼤隧道在凿岩和装碴⼯作⾯应做好下列防尘⼯作:
⼀、放炮前后必须进⾏喷雾与洒⽔;
⼆、出碴前应⽤⽔淋透碴堆和喷湿岩碴;
三、在压⼊式的出风⼝,宜设置喷雾器;
四、隧道较长,⽽⼜⽆辅助导坑时,宜采⽤混合式风管通风,如果混合式通
风达不到要求,应采⽤⼈⼯风道或风墙的巷道式、管道式通风;
第七章防⽕与防⽔
第7.1条洞⼝、井⼝的施⼯区均应设置有效⽽⾜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上设⽴明显标志。
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
第7.2条各单位应组织受过培训的⼈员担任义务消防员。
必要时应配备专业消防⼈员。
第7.3条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具的
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门。
第7.4条洞内机电洞室、料室、⽪带运输机存放处均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7.5条洞内严禁明⽕作业与取暖。
第7.6条在⾬季前应进⾏⼀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检查。
第⼋章供电与电⽓设备
第8.1条洞内检修、搬迁电⽓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第8.2条洞内电⽓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专职电器⼈员(未持操作证),不得操作电⽓设备;
⼆、操作⾼压电⽓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套,穿电⼯绝缘鞋并站在绝
缘上。
三、⼿持式电⽓设备的操作⼿柄和⼯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使⽤前应进⾏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设置宜安装触电保护器。
第九章软岩与不良地质段隧道施⼯
第9.1条应加强软岩与不良地质段围岩的监控量测⼯作。
第9.2条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护、早衬砌、先⽀护、⼩循环的施⼯⽅法。
第9.3条隧道施⼯⼈员进⼊⼯地后,应⾸先观察⼯作⾯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9.4条发现隧道内有坍⽅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明显⽰标志及派
⼈监守,并迅速报告施⼯负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情况严重时,应⽴即将全部⼯作⼈员撤离危险地段。
第9.5条发⽣坍⽅。
应积极处置和抢救。
⾸先清点⼈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施⼯⽇志,分析坍⽅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的清⽅、⽀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案后⽅可继续施⼯。
第9.6条施⼯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措施。
第9.7条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时,应⽴即停⽌开挖,采取防⽌措施,并迅速上报,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第⼗章附则
第10.1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将以交底形式补充。
第10.2条本规程全过程控制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