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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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0.10
•【字号】阜政办发〔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阜新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意见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阜新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管理机构
成立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管理工作。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如军副市长
副组长:惠立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学明市财政局局长
王宗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关健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张戈栋市规划局局长
成员:陶桂芳市监察局副局长
丛长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井波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金长起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由韩学明同志兼任。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构成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构成范围:
1.征收补偿费;
2.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3.其他应当依法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费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审核征收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涉及建设、管线迁移等工程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2.市国土资源局与公用事业局: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核征收费用。

3.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控制图则编制等工作。

4.审计局: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市监察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成本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群众举报及违法违纪案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管理程序及要求
本着健全机制、规范程序的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共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工作。

1.各区政府是征收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分批次向项目所在区下达《宗地收购储备测算通知》后,各区政府根据征收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调查、测算、编制土地收购成本预算,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审核职责分工,分别送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预算经各成员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其结果交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审核结果、宗地评估结果及土地市场供应情况,编制《宗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市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批准的《宗地收购储备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与征收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购补偿委托包干协议》;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预算确定后,征收主体要积极工作,并将工作进度上报给各成员单位,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5.在成本审核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因专业和技术的需要,可以委托或聘请具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成本审核。

五、成本审核责任追究
在成本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责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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