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国家规定请假制度病事假扣款标准word版本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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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请假制度病事假扣款标准
篇一:公司请假制度(完整版)
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同制员工以
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存档。
二、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应电话向部门主管/经理请假,并通报人事行政部,3天以内请假的员工可以由部门的其他同事代为请假,并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领导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由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存档,否则请假不生效;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部门领导报知(短息无效),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附:有关证明请呈交以此作为请假依据,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1天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请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行政部经理
签字
同意才可生效;请假3天以上(含3天)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经
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部门领导请假,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
将《请假条》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否则请假无效。
五、假满之日均需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门领导,在回公司后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补办手续,否则依旷工论处。
第五章各类假及规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间,扣除日全部工资。
2、请假期间适逢公休日,不另补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计。
4、员工因公请事假,参加公司相关的活动及培训等公项,工资照常发放。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
须提供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且需要和请假申请单一并交由人事行政部。
2、员工班前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
假处理。
3、病假工资规定:病假期间按实际工资的60%发放。
4、无病假条不上班者(又不是请事假人员),按旷工处理。
5、对于频繁请病假,且对公司日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
四、工伤假
1、因公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人事行政部出具
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易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丧假
1、凡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包括节假日)。
员工
其他亲属去世,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酌情考虑给予丧假。
2、丧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产假和节育假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
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北京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
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
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附注会根据国家政策,而有所改变)
七、婚假
1、按照婚姻法规定普通婚假(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婚假(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多享受7天的婚假(包括正常婚假共计10天婚假).
3、再婚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待遇。
4、申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请假申请单(请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字)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5、、婚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7天(根据国家规定);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
放假3天(放假和调休);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7天(放假和调休);
8、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3月8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放假半天。
第六章附则
一、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它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补充。
三、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附个表格模板(请认真填写)
请假申请单
篇二: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事假、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假期:
1、婚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正常为7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
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工资照发。
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环休息2天,男方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方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加结扎休息一个月。
5、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本人
月标准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
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
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金。
军队干部的爱人未随军的,其爱人每年可去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
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二、病假生活待遇
病假工资是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发给。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
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
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
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限满十年的,
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
下同)。
(六)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三、事假生活待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非公派
外出学习视为事假,学习期间,来去自由,次数不限,一切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百分之七十发放。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
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
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
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
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
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
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
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
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
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
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
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
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
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
再发放。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
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
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
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
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