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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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结合我矿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王庙矿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单位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
责。
第五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矿保卫科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各单位消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六条各级防火责任人的推选和变动要报矿保卫科备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九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
“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
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
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
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
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
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
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消防检查
第九条矿保卫科对各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
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条消防工作奖惩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国家《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
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
根据本单
位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消防法规,
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500-2000元处罚:
1、未按照规定对本区域消防器材、设备、设
施的维护和管理的。
2、消防器材没有定岗、定位责任到人,消防
设施器材未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的。
3、故意损坏、挪用、拆卸消防设施的(人为
损坏灭火器,每具罚款500元)。
5、随意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施
的周围随便堆放物品,通道不畅通的。
6、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
改限期的。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定期向矿保卫科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