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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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
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8.30
•【字号】津热办[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热办[2007]56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供热计量试验的顺利实施,在总结2006-2007年供热计量试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如下:
1、计量热价由0.102元/kwh调整为0.091元/kwh(25.28元/GJ),容量热价不变,仍为10元/m2。
2、用户采暖实际耗热量按照实际采暖天数计算。
3、新建住宅小区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
从第二年开始,进行收费试验,按照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收取采暖费。
4、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的采暖费1.15倍收取。
5、供热计量试验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采暖费价格标准一次性全
额预付热费,供热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6、在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与用户对该采暖期所用热量进行确认。
供热单位于6月1日起,进行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7、原《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中与本文条款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