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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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海珠、黄埔区国资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粤财资〔20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我局将视情况公开通报督促。

二、发生资产购置、报废和其它处置事项,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的动态化和及时性。

已经完成系统推广应用的市直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系统数据,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利用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

区、县级市已自行开发推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按照粤财资〔2014〕22号文的精神,做好已有系统和我市推广应用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确保数据的规范化。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8月5日
文档附件: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粤财资[201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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