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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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1998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
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收[1998]7号、沪价行[1998]78号、沪财社[1998]11号、沪医保[1998]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1998.03.25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1998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
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沪卫收[1998]7号沪价行[1998]78号
沪财社[1998]11号沪医保[1998]11号1998年3月25日)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1998年以1997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8年度的全市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7年递增15%以内,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7年增长12%以内,同时公费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