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医师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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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医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保障医疗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
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医师。

第三条医疗美容行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为就医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
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美容医师的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医疗美容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医疗美容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具有医疗美容相关的临床实践经验;
(四)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疗美容医师应当在其执业证书核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第七条医疗美容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章医疗美容医师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医疗美容医师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
执业证书编号、执业机构、专业范围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医疗美容医师的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医疗美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医疗美容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医师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美容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疗美容医师的专业素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美容医师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美容医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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