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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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
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黑财政法[2017]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政法〔2017〕23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国务院《法律
援助条例》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补贴;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对外交流等工作;
(三)“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
(四)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
(六)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为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成本费包括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地)、县(市、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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