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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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退学手续,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注册学生的退学管理工作,包括自费生、国家助学贷款生、奖学金生等。

第三条学生退学是指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解除与学校的学习、教育、培养关系,离开学校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请退学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办理,不得随意拖延、阻碍学生的正当要求。

第五条学生有依法退学的权利,但是学校有权依法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对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学生所到院系的教务处为学校负责学生退学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

第七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学业,提出退学申请的,应依法按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生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对学生的有关材料可进行公开,但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二章退学申请
第九条学生退学申请应当写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所在院系教务处提出。

第十条学生退学申请的时限:学生在正常学业年限内提出的退学申请,应在学期结束后;学生超过规定学业年限,超级学业年限内提出的退学申请,应正当及时。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退学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家长签字的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应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审批及手续办理应遵循以下程序:核对学生申请书、申请表,经过学院审核意见和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教务处再次审核,汇总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审批。

第十五条学生退学手续办理应当如实记录,并制发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学生退学手续的形式为学校颁发的退学证。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学生离校指导书,并将有关材料交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章退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管理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将学生档案、学籍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给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后,原则上不再向学生办理任何证明,若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证明,应由教务处与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协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尽快从校园住宿区集体用房中搬出,落实各项校务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对学生的有关材料保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五章退学后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学校的留学回国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后,对于完成了部分学习任务,可申请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后,可根据个人情况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章处罚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迟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学校可暂停学生的学籍,发出退学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申请退学的,学校给予严厉处罚,取消学籍,并列入不良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退学管理工作提出的合理建议,学校应认真研究,及时改进。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退学管理中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如有违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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