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一、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实验员做出配合比后,并对操作室计量输入值进行复查,
准确无误后,方可开盘。

2、生产过程中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
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
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每工作班检查混凝土搅拌时间不应少于两次。

3、每班不少于一次检验坍落度。

4、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按国际留取试块,并做好标示。

5、实验员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生产过程中混凝土检验制度
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易性等性能满足施工规定要求,特制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三级检验制度。

一级检验:
1、由搅拌站负责进行,确保搅拌站生产出的混凝土坍落度等性
能满足规定要求。

2、生产期间,若由于操作失误或设备保养不到、维修不及时等
原因,造成混凝土坍落度不符合用户要求,甚至离析或干料
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级检验:
1、二级检验为出厂检验,由实验室负责到底,确保出厂的每罐
混凝土坍落、和易性等能满足规定要求。

2、出厂检验时,发现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不合规定要求,立
即通知本部门和生产部领导进行联检。

3、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员签字放行,检测不合格时,实验室
负责调整处理并查找原因。

若确属搅拌站或罐车洗车存水等
原因造成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若实验室没有进行出厂检验,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级检验:
1、三级检验为施工现场检验,由现场检测值班人员或泵操作工负责进行。

2、若现场检测值班员或泵操作工不负责任,盲目施工而造成“堵管”等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法
1、施工项目开工前,实验员根据生产部下达的任务单开出配合比,并送到搅拌站。

2、搅拌站操作人员依据配合比调整好电子称计量输入值,试验员检查输入值准确无误并核实原材料与配合比完全相符后,
双方共同签字,操作人员方能开机生产。

新施工项目开盘前,操作人员在无配合比和实验人员不在场时,有权拒绝开机。

3、实验人员必须观察前三罐混凝土生产情况,依据原材料含水率等因素调整好混凝土,并检测坍落度。

操作人员须精心操作,观察每一盘混凝土生产情况,发现异常后,及时汇报,
确保混凝土生产严格按配合比进行。

4、施工过程中,除试验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能擅自调整配合比,试验员调整配合比,必须填写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并签
字确认。

5、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混凝土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若违反上述规定,后果自负。

四、计量管理制度
1、实验室负责建立《计量设备检定台账》。

2、根据陕西省《计量法规》,公司实验室每年联系计量检定部门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3、实验室负责将计量设备的合格状态予以标示。

4、搅拌站每月(月初、中旬)校验电子称两次,并由试验室、机管员和搅拌站共同参加,对计量设备进行自检验,并做好
校验记录。

5、校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质量处罚条例
1、生产部依据甲方委托下达任务单,任务单必须和所需混凝土
配合比申请单一致,如有差错,罚有关人员50元。

2、试验员拿到任务单后,及时开出配合比,不能延误生产,否
则罚试验人员20员。

3、试验人员开出的配合比,必须有第二者复核,否则罚试验人
员50员。

4、开机前,试验人员必须到搅拌站进行电子称和配合比的复
核,然后将所需方的混凝土调整到最佳。

如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坍落度不和规格要求,罚试验人员50元。

5、生产期间,操作人员可依据混凝土坍落度大小调整配合比用
水量的+_1%,调整配合比必须由试验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配合比。

6、生产期间,若由于操作失误或设备保养不到位、维修不及时
造成坍落度不合规定要求,甚至离析或“干料”时,罚搅拌站负责人100元,有关负责人50元。

7、搅拌楼必须定期校秤,过期不校秤者罚款50元。

8、水泥进厂时,必须附有水泥厂的质量证明书,对散装水泥应
检查其生产厂名、品种、标号、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并做好记录。

按规定采取试样,否则罚供应部50元。

9、砂石等原材料进厂时必须过磅验收,目测其外观质量,将明
显不合格原材料收进料厂者,罚收料员50元。

10、外加剂进厂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核对检查其
生产厂名、品种、质量、出厂日期、质量检验结果等,按外加剂每一品种每次进料为一批采取试样,进行有关项目的质量检验,否则罚有关责任人50元。

11、原材料进厂后,需及时进行标记,有序排列、堆放、否则罚
供应部负责人20元,有关责任人20元。

12、司机不得向罐车内擅自加水,否则罚司机50元。

13、罐车洗车或冲洗罐车后,车内水未放干净造成坍落度增加而
不合要求,罚司机20元。

14、新工地开工前,试验室必须将开工前所需的质量保证资料准
备好,及时提供给对方,否则罚试验室负责人50元。

1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经领导同意,试验室应及时将到期混凝
土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否则罚责任人50元。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