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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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钢结构房屋使用寿命;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
(四)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队伍素质。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焊接材料、涂料等原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施工过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等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焊接材料;
(二)焊接工艺应合理,确保焊接质量;
(三)焊接过程中,应采取防风、防雨、防尘等措施;
(四)焊接完成后,应进行焊缝检查,确保焊缝质量。

第十一条钢结构防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材料;
(二)防腐工艺应合理,确保防腐效果;
(三)防腐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污染、防腐蚀等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施工验收
第十三条钢结构房屋工程施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检;
(二)监理单位验收;
(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质量保修
第十五条钢结构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六条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设备的;
(四)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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