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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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法规类别】服务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07
【实施日期】2008.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2008年10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商登记政策
(一)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条件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三)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大类核定。
(四)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全部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六)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七)服务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八)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九)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的服务业企业实行年检免检(专项整顿除外)。
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服务业企业可予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