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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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
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就我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目标,以融资担保、合同履约、股权投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为重点,积极拓宽和疏
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支持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数据库,为推进信用建设和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二、加强重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各类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在受理社会失信投诉、查处失信行为、重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供失信行为信息,征信部门要依法及时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实现对失信者协同、有效监管。
主要重大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1、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保险理赔的;
4、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的;
5、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纳税违法的;
6、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7、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