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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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
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工商办字[2011]15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巡察
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1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在构建具有工商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坚持改革创新,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一些省(区、市)工商机关适应省以下工商机关垂直管理的体制,开展对所属系统的巡察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省级工商机关开展巡察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开展巡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强化对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促进工商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新发展。
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党组(委)领导、统筹协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明确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巡察,全面了解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工商机关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情况;开展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财务管理特别是重大财务支出情况;工程建设及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每次巡察,可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在上述内容中确定巡察重点。
三、建立健全巡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巡察工作在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领导下进行。
省级工商机关设立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察工作。
有条件的省级工商机关可设专职工作人员。
巡察工作由巡察组承担。
巡察组可以是常设,也可以是临时组成。
巡察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或者正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巡察组一般由熟悉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商业务、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省级工商机关可设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并对巡察组成员和人才库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工商机关应全面规划对所属系统的巡察工作,原则上5年内应对所属地市级工商机关巡察一遍,必要时可延伸至县级工商机关。
对每个单位的每次巡察时间1个月左右,巡察时间服从于巡察效果。
四、采取有效的巡察工作方式方法
派出巡察组前,应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制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
巡察组应在被巡察单位公开巡察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以便巡察工作的开展并接受被巡察单位干部的监督。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了解情况: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委)会、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被巡察单位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组织等部门,必要时,走访部分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查办具体案件。
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营造能讲真话、敢讲真话的巡察工作环境。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工商干部应如实向巡察组介绍和反映情况。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写出巡察报告,并针对了解、掌握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巡察报告应客观、真实、公正,所提出的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巡察报告应报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
巡察中了解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专报形式,报党组(委)主要负责人。
五、注重巡察工作的情况反馈和结果运用
巡察组应根据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的要求,将巡察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被巡察单位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巡察工作办公室。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应将巡察组反馈的情况和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的监督。
巡察工作办公室应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察单位整改的真实情况。
巡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省级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其他问题,按照职能和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应将办(处)理情况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或通报。
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应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巡察组应及时总结并向派出巡察组的省 (区、市)工商机关党组(委)推荐巡察中发现的被巡察单位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