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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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11
•【字号】金区政办发〔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1日
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推进金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用经济的手段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金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金政办发〔2017〕85号)、《金昌市水务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昌市财政局金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昌市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金水发〔2019〕86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为激励积极采用滴灌、喷灌、管灌、日光温室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及设施进行节水的,或者通过调节种植结构节水效益明显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资金来源。

节水奖补资金以区级财政补助、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权转让费、从农业水费中提取1%等多种资金为来源。

第四条奖励对象。

积极采用滴灌、喷灌、管灌、日光温室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及设施进行节水的,或者通过调节种植结构节水效益明显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

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有偷水和破坏计量设施行为的不予奖补。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用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金采取节水项目的奖补资金:实施滴灌、喷灌
和日光温室滴灌工程奖补,地表水500元/亩(含塘坝)、地下水300元/亩;管灌工程奖补,地表水400元/亩(含塘坝)、地下水200元/亩;喷灌和管灌改滴灌工程奖补200元/亩。

(二)节水量奖补资金: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和金昌市水务局下达的年用水计划为依据,按节水量进行奖补,年节水量10%(含10%)以下的,按节约水量,地表水奖补0.03元/立方米、地下水奖补0.01元/立方米;年节水量11%—20%(含20%)的部分,按节约水量,地表水奖补0.05元/立方米、地下水奖补0.015元/立方米;年节水量21%以上的,按节约水量,地表水奖补0.06元/立方米、地下水奖补0.02元/立方米。

第六条奖励方式。

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直接拨付补贴对象,或由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代为统筹实施。

第七条奖励程序。

按照申报、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农户可在每年灌溉周期结束(12月至次年1月),由节水奖励对象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申报(申报时须附农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水费缴纳单、自筹和社会资本资金来源证明、施工合同等资料),经农民用水户协会汇总核实后,将各组、各户种植面积、用水量、缴费单、奖励等情况全部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经镇政府审核、区水务局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所在辖区镇政府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拨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负责兑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使用管理。

筹措的奖补资金由区水务局进行管理,并设立节水奖励资金
专户。

奖补资金要在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相应台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或停止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拨付:
(一)擅自改变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专户存储的;
(三)用水户发生偷水、破坏水利设施行为的;
(四)有重大作弊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农业节水基本信息,农业节水统计存在严重失实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2年。

统一登记号:JCQZB 〔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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