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监理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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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监理交易服务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号
市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 800
100以上,500 1000
500以上,1000 5000
1000以上,3000 10000
3000以上,5000 30000
5000以上,8000 50000
8000以上,10000 70000
每增加1亿元,加收0。
6万元,不
10000以上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
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2000
3000以上,5000 6000
5000以上,8000 10000
8000以上,10000 16000
每增加1亿元,加收0。
4万元,不
10000(不含)以上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
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收费标准(元)流水线费用)(万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2000
3000以上,5000 6000
5000以上,8000 10000
8000以上,10000 16000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
10000(不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四)设计交易服务费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
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收费标准(元)
流水线费用)(万元)
500及以下 500
500以上,1000 2500
1000以上,3000 5000
3000以上,5000 15000
5000以上,8000 25000
8000以上,10000 40000
每增加1亿元,加收0。
4万元,
10000(不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
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会员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
(二)信息服务费
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建设项目,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三)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有关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函》(津价房地[2001]2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在黔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建设程
序、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在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后,到贵州省建设厅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有1名以上专业与企业资质相对应且在黔常驻的注册人员;
(二)监理企业必须有1名以上、专业与企业资质相对应且在黔常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企业在黔常驻以下人员;一级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二级施工企业二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四)施工企业以本单位名义累计在黔自行承接并完成了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贵州省建设厅只受理省外企业法人在黔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不受理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
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每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省建设厅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未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项目前或者参加投标前,应当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项目资质核验.设计企业只作方案设计的除外。
单项项目资质核验是指:省外企业每次参加投标或直接承包项目前,须逐次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逐项进行单项资质核验.
第十条经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经备案后的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在项目中标或者签订委托、承包合同后30日内,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向省建设厅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企业每中标一个项目或签定一份合同,须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贵州省建设厅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或者单项项目资质核验。
第十二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6)在黔分支机构资质证书;
(7)在黔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
(9)在黔分支机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社保、工伤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誉情况证明和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6)在黔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
(8)在黔分支机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社保、工伤保险凭证。
(9)以本单位名义在黔自行承接并完成了五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合同.其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质量安全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与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机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
第十四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单项项目资质核验,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誉情况证明和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拟承接项目是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应提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以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应提供发包单位邀请函。
第十五条办理勘察、设计单项项目备案的企业,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该单位入黔承接勘察设计任务证明;
(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签约人、备案人、项目负责人委托书、现场技术人才任命文件;被授权人身份证;
(4)勘察设计合同;
(5)承接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建设投资经费来源证明(由建设方向勘察设计方提供);
(6)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7) 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委托书。
第十六条办理施工、监理企业单项项目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表”或者“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2)以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3)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4)与所承接项目相对应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组成人员任职文件、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项目安全、质检、预算、会计、施工人员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用于该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
(6)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7)施工企业使用外单位劳务的,应当提供与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8)与工程项目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或协议。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设封面、目录及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省外企业入黔承接项目为总承包或联合体承包时,应分别按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入黔施工企业单项项目备案的规定提交资料。
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省外企业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注册执业资格证原件、岗位证书原件,由贵州省建设厅暂时留存至项目结束后再返还企业。
其间,凭省建设厅出具的留存证明,参加在黔的相关建筑活动.
第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省建设厅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外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应当优先选择贵州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者直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民工班组。
第二十二条省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按规定向贵州省建设厅和相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纳入我省企业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贵州省建设厅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核验和单项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1)在贵州省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有串通招标投标、违法分包、转包、挂户、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者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以及发生过四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的;
(3)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未按规定年检或企业上一年度资质(资格)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等级的企业;
(5)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并按季度向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进行资质核验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在黔承接工程项目或者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未按本办法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或者承接项目与企业资质核验时所申报项目不符的,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机构不得办理该项目的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登记、资质核验、备案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贵州建筑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酒钢交易中心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合同号:酒交合字(2001)第01号
工程名称:酒钢交易中心工程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项目经理部承包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酒钢交易中心工程
2、工程地点:嘉峪关市区酒钢休闲广场东侧
3、工程内容:交易中心本体土建结构;室内给排水;外
部管网;动力和照明;煤气系统;部分采暖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1、交易中心本体土建结构,包括施工场地平整;地基基
础处理(包括防空洞加固);所有钢筋混凝土工
程;墙体砌筑、内外墙抹灰;毛台阶;毛地面、毛楼
面;屋面工程;所有在砼结构及墙体结构的预埋件;
设备机房中的两堂门(其余门窗归入二次装修)
等。
2、室内给排水系统,主要包括生活给水、排水部分及
雨水排水系统;卫生间、花房防水工程等;消防给
水系统(不包含自动喷淋系统的离子感烟[感温]探
测器).
3、外部管网设施
4、电气部分主要包括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电气安装(所
用的盘、箱、柜、主要电缆由施工单位提出清单,
由项目部组织委托、施工单位参加共同招标订货,
费用另计);配合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电气施工(包
括消防电气、空调电气、通讯、闭路电视系统及综
合布线)。
5、煤气系统
6、采暖系统(集中空调的设备、安装、调试不在其中,须
配合做好基础件预埋、孔洞预留等工作).
7、具体工程量和要求见施工图。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1年8月20日
竣工日期:2002年8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肆佰玖拾捌万元(人民币)
¥:1498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有关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合同订立地点:酒钢炉料公司二楼会议室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设计交底时间:2001年8月20日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如审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等.
3)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手续,接引费和水电费均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的名称及所需时间。
2)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3)按期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施工现场为工程监理方提供办公地点.
5)遵守政府(及酒钢)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后清除施工垃圾。
在施工期间承担因违反集团公司有关环保规定
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及时整理汇总交、竣工资料。
二、质量与验收
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承包
方在自检合格后提前4小时通知监理方和质量监
督部门验收。
2、质量保修: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
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保修期限为50年;
2)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
年;
4)其余工程为1年;
三、安全施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
2、承包方负责对本工程有关各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管理,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等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
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
后一次支付合同价款的95%,其余5%价款(74.9万元)待质保期满一年后一次结清(质保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五、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单位根据图纸提出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
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到货期限清单,由项目
经理部分别委托材料供应处、设备处进行招标订
货.
2、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事宜按酒泉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变更及签证
双方对于工程发生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发包方批准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其增减的投资由承包方提出预算,经监理方审核后方可在合同基价的基础上进行算术累加。
七、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
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报告后,由发包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
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
的日期。
八、违约和争议
1、双方约定的发包方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1、双方约定承包方违约责任: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长,每延迟一天罚款2000无人民币
(结算时从合同基价中扣除)。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优良标准(仅为合格)时,视其情况扣罚合同总价
款的3~5%
3)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难以和解时请酒钢法律
事务处调解。
九、其它
1、承包方不得对所承担的主体工程进行再发包或转包,对
所承建的辅助项目确需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方项
目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