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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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材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建材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建材工业:指砖瓦、水泥、玻璃、陶瓷、石材、木材及其制品等材料的生产、加工、使用等活动。

2. 建材工业企业:指从事建材生产、加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3. 环境保护:指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措施。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合规要求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控制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限值要求。

第六条废弃物处理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废弃物处理措施,将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报告
第七条环境监测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八条环境报告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排污量、废弃物处置量、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责任分工,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环境事故处置
建材工业企业在发生环境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环境修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环境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环境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对建材工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材工业企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材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除本条例外,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还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建材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其他问题
本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结论
本条例的发布旨在加强建材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建材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材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处理废弃物,建立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督和处罚措施。

只有通过全面贯彻执行本条例,才能实现建材工业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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