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车用气瓶充装充装许可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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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许可资源条件
A1 场地(厂房)
A1.1 充装单位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消防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A1.2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储罐、储气瓶(井)等充装设备、建筑、停车场地和进出通道等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规定。
A1.3 充装单位应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场地,卸载场地地面承载能力和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停放和回转要求。
A1.4 充装单位应安装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
A2 人员
A2.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经理或者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2 技术负责人
充装单位应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充装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车用气瓶充装工作经验;熟悉车用气瓶充装工作有关法规、标准;熟悉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充装工艺操作规程;熟悉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够组织处理充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
技术负责人应取得作业项目代号为A3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 安全管理人员
充装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
作。
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作业项目代号为A3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4 充装人员
A2.4.1 充装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车用气瓶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数量按充装单位加气机总数的1.5倍配备,且每班不少于3人,充装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代号为P5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4.2 充装单位从事罐车装卸载作业的操作人员。
应取得作业项目代号为R2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应不少于2人。
A3 充装工艺及设施(通用条件)
A3.1 充装单位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办理使用登记,并保证其在检验有效期内。
A3.2 流量计(计量衡器)、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温度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应实行定期检验或校验制度。
A3.3 充装单位必须标记和记录装卸用管的开始使用日期和使用寿命。
装卸用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
A3.4 卸车停车道附近应设防撞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装卸过程中,应设有防止车辆滑动的设施。
A3.5 充装单位的工艺设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A3.6 充装单位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符合(GB50156)标准规定。
A3.7 充装单位装卸系统应当具有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
A3.8 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A4 安全管理(通用条件)
A4.1 充装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A4.2 加气机附近应置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低于0.5m.
A4.3 天然气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
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A4.4 充装单位的信息监控系统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系统,并设置在室内。
A4.5 卸车场地应设置能检测跨地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A4.6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A4.7 充装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经气象部门校验合格,其中防雷、防静电、电器、保护及信息系统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充装单位储罐、天然气储气瓶组、长管拖车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需要进行跨接的管道法兰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2mm的铜质材料。
A4.8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4.9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5 LPG充装工艺及设施(专项条件)
A5.1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8MPa。
A5.2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A5.3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
A5.3.1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
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
放散管管口应垂直向上,底部应设排污管。
A5.3.2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A5.3.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加热或保温装
置。
A5.3.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A5.3.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A5.4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A5.5 地上LPG储罐的设置:
A5.5.1 储罐应集中单排布置,储罐与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A5.5.2 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护堤,防护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应小于2m。
A5.6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A5.7 LPG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A5.8 LPG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
A5.8.1 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A5.8.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A5.8.3 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A5.9 LPG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A5.10 LPG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5.10.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A5.10.2 加气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其分离拉力宜为400N~600N。
A5.10.3 加气机的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A5.10.4 加气枪的加气嘴应与汽车车载LPG储液瓶受气口配套。
加气
嘴应配置自密封阀。
A5.11 LPG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LPG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压力等级不应小于6.4 MPa。
A5.12 LPG管道宜埋地敷设。
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A5.13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至少应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A5.13.1 距卸车点5m以内。
A5.13.2 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A5.13.3 在控制室或者值班室内。
A5.13.4 紧急切断装置应只能手动复位。
A5.14 紧急切断装置以及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A5.15 连接LPG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拉断阀。
A5.16 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N~600N,关断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A5.17 在LPG储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
A5.18 LPG储罐区、机泵、压缩机房(棚)等场地,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A6 CNG充装工艺及设施(专项条件)
A6.1 天然气进站管道设置调压器时,调压器应设置在天然气进站管道上的紧急关断阀之后。
A6.2 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有关规定时,应在站内进行脱硫处理。
脱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A6.2.1 脱硫应在天然气增压前进行。
A6.2.2 脱硫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A6.2.3 脱硫系统宜设置备用脱硫塔。
A6.2.4 脱硫设备宜采用固体脱硫剂。
A6.2.5 脱硫塔前后的工艺管道上应设置硫化氢含量检测取样口,也可设置硫化氢含量在线检测分析仪。
A6.3 进站天然气含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有关规定时,应在站内进行脱水处理。
脱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6.3.1 脱水系统宜设置备用脱水设备。
A6.3.2 脱水设备宜采用固体吸附剂。
A6.3.3 脱水设备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露点检测仪。
A6.4 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0 MPa(表压)。
A6.5 压缩机组进口前应设分离缓冲罐,机组出口后宜设排气缓冲罐。
缓冲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6.5.1 分离缓冲罐应设在进气总管上或每台机组的进口位置处。
A6.5.2 分离缓冲罐内应有凝液捕集分离结构。
A6.5.3 机组排气缓冲罐宜设置在机组排气除油过滤器之后。
A6.5.4 天然气在缓冲罐内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0s。
A6.5.5 分离缓冲罐及容积大于0.3m3的排气缓冲罐,应设压力指示仪表和液位计,并应有超压安全泄放措施。
A6.6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管道时,应避免振动对管道系统、压缩机和建(构)筑物造成有害影响。
A6.7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应对外放散,宜回收至压缩机缓冲罐。
A6.8 CNG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固定储气设施应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A6.9 固定储气瓶(组)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9158的有关规定。
A6.10 储气瓶(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地上储气瓶(组)宜卧式放置。
A6.11 CNG加(卸)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6.11.1 加(卸)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
A6.11.2 加(卸)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A6.11.3 加气(卸气)枪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
加气机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N~600N,加气卸气柱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600N~900N。
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m。
A6.12 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
不可避免时,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与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应设厚度不小于200㎜的钢筋混凝土实体隔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6.12.1 固定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与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设置的隔墙,其高度应高于储气瓶(组)顶部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宽度两端各加2m及以上。
A6.12.2 车载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与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设置的隔墙,其高度应高于储气瓶组拖车的高度1m及以上,长度不应小于车宽两端各加1m及以上。
A6.12.3 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与站外建筑物之间设置的隔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A6.13 加气设施的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A6.14 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子站,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
A6.15 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
不可避免时,应符合本细则A6.11的规定。
A6.16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A6.17 站内天然气调压计量、增压、储存、加气各工段,应分段设置切断气源的切断阀。
A6.18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机或加气柱之间的总管上应设主切断阀。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切断阀。
A6.19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A6.20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设施应采取防堵塞和防冻措施。
A6.21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6.21.1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A6.21.2 放散管应垂直向上。
A6.22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6.22.1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A6.22.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A6.22.3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A6.22.4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A6.23 CNG加气站内下列位置应设高度不小于0.5m的防撞柱(栏):A6.23.1 固定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
A6.23.2 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的车辆通过侧。
A6.24 CNG加气机、加气柱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A6.25 站内高压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可采用法兰、卡套、锥管螺纹连接。
A6.26 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或管沟充沙敷设,埋地敷设时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冰冻地区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中性沙填充。
A6.27 CNG储瓶间(棚)、机泵、压缩机房(棚)等场地,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
A6.28 压缩天然气储存采用瓶组供气者,应采用同一型号大容积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气瓶总容积不宜大于4m3,且瓶数不大于60个。
A7 LNG和L-CNG充装工艺及设施(专项条件)
A7.1 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LNG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储罐。
A7.2 地上LNG储罐等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7.2.1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1/2,且不应小于2m。
A7.2.2 LNG储罐组四周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1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
防护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高出堤内地面0.8m,且应至少高出堤外地面0.4m。
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2m。
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
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
A7.2.3 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储气瓶(组)或储气井。
非明火气化器和LNG泵可设置在防护堤内。
A7.3 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7.3.1 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
A7.3.2 储罐应安装在罐池中。
罐池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
A7.3.3 储罐的外壁距罐池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同池内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A7.3.4 罐池深度大于或等于2m时,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罐池外地面1m。
A7.3.5 半地下LNG储罐的池壁顶至少高出罐顶0.2m。
A7.3.6 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A7.3.7 罐池上方可设置开敞式的罩棚。
A7.4 LNG储罐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7.4.1 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为备用。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有关规定。
A7.4.2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启状态。
A7.4.3 与LNG储罐连接的LNG管道应设置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A7.4.4 与储罐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可远程控制的放散控制阀。
A7.4.5 LNG储罐液相管道根部阀门与储罐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阀体材质应与管子材质相适应。
A7.5 LNG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7.5.1 LNG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
A7.5.2 LNG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
A7.5.3 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
A7.5.4 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A7.6 LNG潜液泵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7.6.1 潜液泵罐的回气管道宜与LNG储罐的气相管道接通。
A7.6.2 潜液泵罐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
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A7.6.3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
泵出口宜设置止回阀。
A7.7 L-CNG系统采用柱塞泵输送LNG时,柱塞泵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7.7.1 泵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防振装置。
A7.7.2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和全启封闭式安全阀。
A7.7.3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
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A7.7.4 应采取防噪音措施。
A7.8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切断阀。
A7.9 LNG卸车软管应采用奥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A7.10 LNG加气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A7.10.1 加气机计量误差不宜大于1.5%。
A7.10.2 加气机加气软管应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脱离拉力宜为400N~600N。
A7.10.3 加气机配置的软管应符合A7.9条规定,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m。
A7.11 在LNG加气岛上宜配置氮气或压缩空气管吹扫接头,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A7.12 远程控制的阀门均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A7.13 LNG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泄压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放散管。
A7.14 LNG设备和管道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A7.14.1 加气站内应设集中放散管。
LNG储罐的放散管应接入集中放散管,其他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宜接入集中放散管。
A7.14.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放散管管口不宜设雨罩等影响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
放散管底部应有排污措施。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B1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B1.1 基本要求
B1.1.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充装许可项目范围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B1.1.2 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当覆盖充装的全过程、有唯一性标识(编号)、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批准,正式发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工作实际和充装工艺变动及时改进与完善;
B1.1.3 绘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控制图和充装工艺流程图,明确控制环节和控制点,有效控制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B1.1.4 建立充装工作见证,充装和检查记录表卡内容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B1.2 管理职责
B1.2.1 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1.2.2 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正式任命责任人员,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B1.3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B1.3.1 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单位概况;充装单位安全及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各岗位人员任命书;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控制图;充装工艺流程图及对充装过程控制环节、控制点要求;各级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等内容。
B1.3.2 管理制度
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车用气瓶电子档案、电子标签识别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制度;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定期校验制度;
(7)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8)充装资料(包括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管理制度;
(9)新瓶或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制度;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用户宣传教育与服务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上报制度;
(13)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14)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15)安全防火制度。
B1.3.3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以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2)充装操作规程;
(3)气体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4)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使用规程;
(5)设备(包括加气机、储气井、储罐、撬装车、压力管道、压缩机、烃泵等)操作规程;
(6)装、卸车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1.3.4 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
制定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使用和保管:
(1)充装前和充装后安全检查记录;
(2)充装记录;
(3)充装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运行、巡检、维护保养、检修、定期检查和检定记录;罐区巡检记录;
(4)罐车(长管拖车)卸车记录;
(5)充装单位安全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B2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B2. 1 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对充装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有效;
B2. 2 各责任人员能够按规定持证上岗,完成任务,无失控现象;
B2. 3 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能够定期演练,相应应急处理工器具齐全,并妥善保管;
B2. 4 各种体系运行记录、充装工作记录齐全、正确、可靠。
B3 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标准要求,公示充装气体质量。
认真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对充装量进行控制,严禁超装,保证充装工作安全。
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充装介质:
申请类别: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注:申请单位申请时包含多个充装地址的,应按地址分别填写上表。
(2)充装介质应在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车用液化天然气三种中选择填写;(3)限定充装地址应填写与同序号内的充装站类型、充装介质相对应的具体充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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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作业项目应填写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气体分析化验员等;
2、无需持证的人员,持证项目、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项目可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