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通道青苗砍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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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通道青苗砍伐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章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千伏电力线路号杆塔至号杆塔之间的障碍树(竹),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划定的保护区范围,需进行砍伐。

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规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额为元,大写:。

二、经甲方一次性补偿后,在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栽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和兴建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物。

否则,甲方有权对障碍植物和建筑物进行砍伐和清理,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同时,乙方若违反本协议要求而导致的安全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电力线路通道的清理排障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清理排障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清理排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电力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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