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
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2.20
•【字号】浙土资发[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交易权限管理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国土资源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以及嘉兴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负责全省矿业权转让交易。

各设区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市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二、规范主体资质审查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参与采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参与探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不予通过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查。

三、完善公告公示程序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信息公告公示的发布工作。

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公告除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外,应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张贴。

否则,交易机构不得组织交易。

公告公示发布的影印资料,应一并存入交易档案。

四、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和义乌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采矿权交易统计台账,每月的25日前将采矿权出让明细表(见附件)、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年度总结材料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形成汇总材料报省厅。

省厅定期对全省的矿业权交易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将统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2年2月25日前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五、健全完善交易制度
各市应对已出台的矿业权交易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土资发〔2011〕242号文件规定不符的,应认真进行修订调整,并重新发布后执行。

制度清理情况在2月29日前报省厅备案。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徐益良,联系电话:*************,传真:
*************。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杨建梅,联系电话:*************,传真:0571-********。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略)
2.采矿权出让明细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