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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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定义
第三条 中小企业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销售收入;
(二)商贸企业年度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销售额;
(三)服务业企业年度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营业额;
(四)建筑业企业年度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工程总承包额。

以上所述金额为当年度企业的流动资产合计。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第四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平等待遇和公平竞争的权益。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国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减税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支持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有权利向政府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国家经贸部另行规定。

以上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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