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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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3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7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易会满
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
二、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修改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二、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三、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
第五条修改为:“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
第六条修改为:“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
第十二条修改为:“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
”
四、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11月19日证监交字〔199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