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临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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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浙卫发函[2015]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05
【实施日期】2015.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
批复
(浙卫发函[2015]28号)
台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是否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台卫〔2015〕8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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