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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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
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1980年10月24日卫生部)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技术要求
第五条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见下表)
第六条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

深部治疗X线机必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医用治疗X线机|-------
-------------------||类型|距焦点1米处|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管电压高于100|1伦/小时(2.58×0.|30伦/小时(7.74×||千伏(峰值)|0001库伦/千克)|0.001库伦/千克||----------|-------------|------------||管电压为50~100|0.1伦/小时(2.58×|-||千伏(峰值)|0.00001库伦/千克)|||----------|-------------|------------||管电压低于50|-|0.1伦/小时(2.58||千伏(峰值)||×0.00001库伦/千||||克)|---------------------------------------第七条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

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作。

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5%。

第九条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在同一直线上。

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0.000001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

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

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面积。

第二章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十七条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

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八条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

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最高电压(千伏,|100|150|200|250|300|400||峰值)||||||||----------|---|---|---|---|---|---||过滤(毫米铜)|0.2|0.5|1|2|3|5|------------------------------------第十九条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

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

深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

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

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

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

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定期地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

注意选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

临床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电。

第三部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卫生防护管理。

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
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

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

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

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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