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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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社会化运营和排污单位自行运营两种方式。

(一)社会化运营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其营业范围属于环保行业。

(二)自行运营是指排污单位指派内部具有环境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上岗证的技术人员,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运营单位是指帮助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第三方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运营单位的准入和备案
第六条在白云区从事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白云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运营单位的准入要求:
(一)具有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业范围指定为环保行业相关;
(二)配备固定专业维护人员,备有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仪的备机、备品备件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实行备案制度。

社会化运营单位必须在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自行运营排污单位需将运营技术人员资料在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

(一)社会化运营单位备案需要提供材料:
(1)提供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配备固定专业维护人员,提供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3)备有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仪的备机、备品备件和必要的维修工具相关证明;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规范化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二)排污单位自行运营需要提供资料:
(1)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
(2)持证上岗人员与排污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持证上岗人员与排污企业的社保证明。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合同等资料,以及监控站点站房和监控设施运行密码需报环保部门备案。

(一)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资料以及监控点站房及仪器运行密码,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排污单位和社会化运营单位应积极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维护职责,确保所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故意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相关要求开展日常运营维护。

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
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一)按要求提供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台账(运营巡检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试剂更换记录、标样标定校准记录、废液转移记录等)。

(二)按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比对监测工作,包括每半年监督性比对监测和每季度质控样监督性监测考核工作(国控企业按照市局要求落实)。

(1)半年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补测,整改后补测仍不合格当季度视为无效数据,追究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相关责任。

(2)每季质控样考核,当季质控样考核不合格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后72小时内对监控设施进行校准和自检,并将合格的自检结果报告环保部门;连续半年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排污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比对监测,不合格则当季度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追究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存在干扰社会化运营单位的正常工作、影响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或作假等行为的,运营单位应主动报告环保部门,并配合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存在虚报自动监测数据的,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存在超标等异常情况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超标异常留样,并配合环保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运行维护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安装信息和重要参数设置信息;
(二)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日常维护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情况查处记录;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
(四)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
(五)每季度自行比对监测记录;
(六)设备维修期间的人工监测记录;
(七)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运营台账等。

最近半年内的现场端运营台账应当放置在监控站房,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时查阅。

现场无法提供现场端维护台账的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视为无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对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仪器,应安装备用仪器或采取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等方式并将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备用仪器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重新调试,安装完毕后48小时内向区环保部门申请比对考核,未通过考核视为无效数据;备机连续使用15天以上的,必须向区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属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运行台账中加以记录。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对区内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并对监控设备至少进行一次质控样比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比监测工作(国控企业按市局要求落实)。

第二十条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对各排污单位的检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白云区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运营单位分别进行考核排名,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的计算方式。

(一)排污单位考核得分=基础分+有效保障措施得分+常规考核实际扣分;
(二)社会化运营单位考核得分=其运营的排污单位的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三)每个排污单位的基础分为20分。

第二十二条具体考核细则参照《白云区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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