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科普及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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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社科普及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科普及工作水平,促进社会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社科普及基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社科普及基地的运作,确保基地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科学知识传播、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为我校乃至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社科普及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学校社科普及基地领导小组,负责社科普及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社科普及基地负责人
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社科普及基地工作人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社科普及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 审批社科普及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
3. 监督检查社科普及基地的运行情况;
4. 协调解决社科普及基地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评估社科普及基地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社科普及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社科普及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定位和功能;
2.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
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4. 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和设施设备;
5.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第七条社科普及基地应开展以下工作:
1.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如讲座、展览、论坛等;
2. 搭建社会科学知识传播平台,如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3. 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交流,为学校和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4. 推动社会科学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扩大社科普及覆盖面;
5. 开展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工作,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八条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以下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对社科普及基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 定期开展社科普及基地的评估工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对在社科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社科普及基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