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生基因资源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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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侵 害 。明确原 生 基 因资 源 的所 有 权 归属 是 强 化 基 因 资源保 护 的重要 方式 , 本文 拟对 此 进行 一 些探 讨, 以期有所 裨 益 。

传现 象 ” [ 1 , 我 国《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管 理 办 法 》 第 3

原 生基 因 资源 的 内涵 及 特 征
酸( D NA) 在染 色体 上形 成 的特定 核 苷 酸序 列 的统
第二 , 原 生基 因资源 具有 高度 的稀 缺性 。生 物 体 内虽然 存在 着很 多基 因 , 但 是真 正能 够满 足 人类
是带 有遗传 信 息 的 D NA分 子 片断 。
依据《 生物 多样 性公 约 》 的解 释 , 基 因资源 ( g e — n e t i c r e s o u r e s ) 是指“ 具 有 实 际 或潜 在 价 值 的 遗传
材料 ” , 包括 “ 来 自植 物 、 动物 、 微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J i s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Vo 1 .3 5 No .6
NO V .2 0 1 4
此外美国反对外国对自己在他国境内原生基因资源获取进行太多干涉一直坚持合同机制的立场却对美国境内原生基因资源的获取实行审批和许可机制并施加了诸多限制15盟及其成员国同样基于自身生物技术产业相当发达之事实明确反对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公法管制主张由利益相关者根据现行财产法合同法等私法进行自治调整除非涉及某些公共利益否则政府不得介入16
造 的各种 遗传 材料 , 其形 态 包括果 实 、 籽粒、 苗、 根、
茎、 叶、 芽、 花、 组织 、 细胞和 D NA、 D NA 片 段 及 基
具 有 遗传 信息 的脱 氧核 糖 核 酸 ( D NA) 在 染 色 体 上 形成 的特 定核 苷酸 序列 , 是决 定生 物个 体 性状 的基 本遗 传单 元 , 在分子 水平 上 它就是 具有 遗 传效 应 的
源 的特 殊 属 性 , 保 护 原 生 基 因 资 源首 先 应 该 确 认 其 所 有 权 归 属 ; 明 确 所 有 权 归 属 对 于 发 挥 原 生 基 因 资 源 的 财 产
价值 、 保 护 所 有 权 人 的 正 当权 益 和 国 家对 原 生基 因 资 源 的 主权 、 规 范原 生 基 因 资 源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 完 善 原 生基 因
2 0 1 4年 1 1月
论原生基 因资源的产权 归属
宁 清 同
( 海 南大 学 法 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摘 要 : 我 国是 一 个 生 物 基 因资 源 丰 富的 国 家 , 但 对 原 生 基 因资 源 的 保 护 十 分 欠 缺 , 基 因资塬 拥 有 不 同 于 生 物 资
作者简介 : 宁清 同, 男, 海 南 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
随着生 物技术 的不断进 步 , 原生 基 因资 源 的商 业 价值越 来越 显 现 出来 , 基 因研 究也 越来 越 受 到各 国重视 , 由此 导致 原生 基 因资源 的争 夺尤 其 在 发达
国家和 发展 中 国家 之 间变 得 日趋 激 烈 。我 国是 原
条规 定 : “ 农作 物种 质资 源” 是 指选 育农 作 物新 品种 的基 础 材料 , 包 括农 作 物 的栽 培 种 、 野 生 种 和 濒 危 稀有 种 的繁殖 材料 , 以及 利 用上述 繁殖 材 料人 工 创
( 一) 原 生 基 因 资 源 的 内 涵
在生 物学 上 , 基因( Ge n e ) 又 称 遗传 因 子 , 是指
脱氧 核糖 核酸 分 子 片断 。仅 有 极 少 数 病 毒 基 因 是 由核 糖核 酸 ( R NA) 构成 的序 列 , 所以, 通 常基 因就
因等有 生命 的物 质 材 料 。《 种 畜 禽 管理 条 例 》 第 2 条对 “ 种 畜禽 ” 的解 释是 : “ 是 指种 用 的家 畜家 禽 , 包 括家养的猪 、 牛、 羊、 马、 驴、 驼、 兔、 犬、 鸡、 鸭、 鹅、 鸽、 鹌鹑 等及 其 卵 、 精液 、 胚 胎等遗传材料。 ”上 述

收稿 日期 : 2 0 1 4—0 8—2 0
在 线杂志 : h t t p : / / s k x b . j S U . e d u . C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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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第3 5卷
规 定表 明 , 农 作物 和种 畜禽 等动植 物 的基 因资 源 不 能 完全 等 同于它们 的遗传资 源 。 笔 者 以为 , 原 生 基 因资 源 是 指 人 类 能 够 发 现 、 利用的, 在 天然状 态下 携带 遗传信 息 的脱 氧核 糖 核
资 源保 护 体 系, 都具有重要意 义; 确 定 原 生 基 因资 源 所 有 权 主 体 应 当 遵 循 属 地 原 则 和 从 属 载 体 原 则 , 在 我 国, 原 生 生物 基 因 资 源之 所有 权 主 体是 国家 和 集 体 组 织 。
关键词 : 原 生 基 因资 源 ; 所有权主体 ; 产 权 归属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0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7— 4 0 7 4 ( 2 0 1 4 ) 0 6 — 0 0 6 3 —0 8
生 基 因资源 最 为丰 富的 国家之 一 , 但 我 国对 原 生基 因资源 的保 护和 管理 却严 重滞 后 , 原 生基 因资 源 的
破 坏 和流失 频频 发生 , 相关 的生 态 和权 益遭 受 了严
任何 含有 遗传 功 能 单 位 的 材 料 。即 是 具 有 应 用 价 值 的生物遗 传 材料 , 加之 “ g e n e t i c ” 在汉 语 中可 译 为 “ 遗传 的 , 基 因的” , 故基 因资 源又 被称 为遗 传资 源 。 但严 格来 说 , 遗 传资 源 和基 因资源 之 间还 是存 在一 定 差 别 的 , 前 者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基 因资 源。 “ D NA并 非遗 传 的全 部 , 还 有不 依 赖 于 DNA 的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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