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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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大连市危险性较大非煤矿山及主要危险部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大连市危险性较大非煤矿山及主要危险部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大连市危险性较大非煤矿山及主要危险部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大连市危险性较大非煤矿山及主要危险部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各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为全面落实《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辽安监管一〔2017〕34号)、《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安监行管〔2016〕29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安监局决定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非煤矿山及主要危险部位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我市危险性较大非煤矿山名录,实施重点治理和精准监管,确保危险性较大的非煤矿山隐患消除,风险可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所有取证和在建的非煤矿山(含停产停建矿山)。

二、核查内容1.单班入井人数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2.提升设备每次提升超过9人的地下矿山;3.地表岩石移动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的地下矿山;4.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5.开采历史久,开拓系统复杂的地下矿山;6.遗留空区、旧巷较多未进行治理的地下矿山;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严重水患的地下矿山;8.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矿岩破碎,存在严重冒顶、片帮隐患的地下矿山;9.开采深度超过100m的露天矿山;10.总容量大于100万m3、单段堆置高度大于20m或总堆置高度大于50m以及不良、复杂场地的排土场;11.一个矿体存在两个以上开采主体的露天矿山;12.坝下1000m距离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头顶库”;13.技术和管理落后的非煤矿山;14.其他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非煤矿山。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为非矿山企业:遵章是安全生产的先导,违章是事故发生的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下同)严重影响着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减少和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而杜绝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16号)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次“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按照《“反三违”专项检查表》(附件1)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建立查处“三违”现象台账,对本单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分析“三违”现象和行为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至8月31日)各非煤矿山企业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及时整治,建立健全“反三违”规章制度。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4号)转给你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学习《规定》相关内容,现针对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深入开展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深刻认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和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我市机械铸造企业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监管难度大。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要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摸排各地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持续开展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为国家、省针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打好基础,结合《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要求,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统筹谋划、科学部署,深入开展冶金、有色金属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持续深入摸排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情况,持续完善监管台账,持续完善“一企一档”,结合2017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要求,继续开展对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风险分级工作,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企业风险源辨识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内部风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管控,明确风险等级、责任人、防范措施,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保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发[2005]10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24【实施日期】2005.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5]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是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总计约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连市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各类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管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落实、风险识别、控制措施等总体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在进行设计、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所建或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生产计划,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第八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2022 年 6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合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的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二) 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三) 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四)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五)设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八)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十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认定;(十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辽政发〔201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辽政发〔201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辽政发〔20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执法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相关执法人员。

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

没有现场检查方案或者执法检查任务书,不得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解决随意检查、扰民执法和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同时,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完成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市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任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也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或者执法检查任务书。

二、依法开展委托安全生产执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由于不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需要履行委托执法手续。

根据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工矿商贸企业:10月9日,市政府安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大安委办〔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是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也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为保证《通知》在我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我局特制订《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参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强化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是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市部分工矿商贸企业还存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等工作亟待加强。

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从企业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尤其是生产一线岗位,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工矿商贸企业强化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工作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摸排、梳理、建立和完善。

企业要对所有岗位、人员和各个流程、环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摸排梳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所有在岗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任何岗位都有正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大政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4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8日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各级安监部门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的《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附则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要求,结合大连市安全生产实际,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行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潜水、其他行业、职业健康、应急与救援、法规标准与科技等行业专业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3]15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规划〔2013〕15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为我省42个重点县(区)局购置的执法专业装备已配发到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部署,今年将继续为各市和县(区)局配备执法专业装备。

为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保证装备安全、可靠,充分发挥装备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1 / 1。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
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人防工程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计划劳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就下列内容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的书面解释,下同)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制造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0号)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9日全市工矿商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要求,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深入排查治理“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类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利用三年时间推动工矿商贸企业全面完成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专项整治重点范围以冶金、建材、轻工行业为专项整治重点,突出造纸、酱腌菜和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以及存在3人以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管台账,监督指导企业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组织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完善作业审批制度,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杜绝盲目施救。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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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七十号令 2002.6.29颁布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1.26颁布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1.13颁布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4.1.6 颁布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6.1 颁布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省七届人大 1993.1.13颁布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9.25颁布1997.11.29修正
3、《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5.10.14颁布(四)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2003.7.1颁布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2004.5.17颁布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2004.5.17颁布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颁布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2005.1.1颁布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2.1颁布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2005.2.1颁布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9.1颁布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6.3.1颁布
10、《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2004.11.3颁布
1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2004.10.1颁布
1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2005.9.1颁布
1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06.5.1颁布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2003.5.1颁布
15、《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2004.11.1颁布
(五)政府规章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06.2.1颁布
(六)规范性文件
1、《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5.2.23颁布
2、《大连市水泥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3.10.28颁布
3、《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3.3.22颁布
4、《大连市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4.2.26颁布
5、《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2004.10.19颁布
6、《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2002.12.29颁布
7、《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5.3.1颁布
8、《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5.6.1颁布
9、《金州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2.20颁布
二、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4.3颁布2001.10.27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 1984.1.1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3.19颁布1996.8.29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1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5.1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5.1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4.1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5.1颁布(二)部门规章
1、《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2.2.1颁布
2、《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5.26颁布
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1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4.29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5.12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5.9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4.27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颁布(二)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1.28颁布(三)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
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
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
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四、“三定”方案
1、《关于调整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的通知》大金编字[2005]23号 2005.12.28颁布
2、《关于印发<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金编字[2006]16号 2006.2.28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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