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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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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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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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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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学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划分:①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②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西方法学的历史:①始于希腊,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③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④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⑤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⑥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⑦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

4.中国法学史:①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③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④汉代起出现律学⑤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⑥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⑦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与相邻学科①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②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④法学与社会学,⑤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⑥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法学的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法②价值分析法③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态度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观念⑧理性精神⑨人本观念⑩全球意识9.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⑪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⑫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定义 (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三、法的特征 (1)四、法的作用 (1)第二节法的价值 (1)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第三节法的要素 (2)一、法律规则 (2)二、法律原则 (2)三、权利与义务 (2)四、法律概念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四、法的分类 (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一、法律部门 (4)二、法律体系 (4)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第六节法的效力 (4)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二、法对人的效力 (4)三、法的空间效力 (5)四、法的时间效力 (5)第七节法律关系 (5)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二、法律关系主体 (5)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四、法律关系客体 (5)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第八节法律责任 (6)一、法律责任的 (6)二、归责与免责 (6)三、法律制裁 (6)第二章法的运行 (6)第一节立法 (6)一、立法的定义 (6)二、立法体制 (7)三、立法原则 (7)四、立法程序 (7)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二、执法 (8)三、司法 (8)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一、守法 (9)二、违法 (9)第四节法律监督 (9)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一、法律解释 (10)二、法律推理 (10)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第三章法的演进 (11)第一节法的起源 (11)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一、法的历史类型 (11)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三、资本主义法 (12)四、社会主义法 (12)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第三节法的传统 (12)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三、西方两大法系 (13)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一、法的现代化 (13)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第五节法治理论 (13)一、法治的含义 (13)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第四章法与社会 (14)第一节法与经济 (14)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第二节法与科学技术 (15)第三节法与政治 (15)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5)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5)第四节法与国家 (15)第五节法与道德 (16)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6)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6)第六节法与宗教 (16)一、法与宗教概述 (16)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6)第七节法与人权 (16)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17)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7)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17)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表现在:①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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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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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等内容。

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是学生们必修的一门课程,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将对我在学习法理学时总结的笔记进行分享。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律具有强制力。

法律作为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阶层和群体,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变化或只发生少量变化,保证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法律运行。

二、法律的目的与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3. 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方式:1. 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权利法和义务法。

权利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法是规定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如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3. 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是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行为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

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法律文字本身、法律文件的制定者的意图以及司法实践等途径进行。

2.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判断出合适的法规进行适用。

法律的适用过程可能涉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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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夏商西周时期,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封建时期律学;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3、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上的表现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它像是一门中间学科,一端与哲学相连,另一端与具体的法学部门接壤,是把法学部门与哲学连接起来的一栋桥梁。

4、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第一,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发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第四,将经济学的许多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民对法律的认识。

5、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6、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人才素质的基本部分)、心理素质(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能力)法律素质:(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搜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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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2、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二、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二)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者违反。
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后才具约束力,但不具普遍约束力,讲求适用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有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使用时间和使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一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二是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法的效力范围由三种: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的综合主义原则。

)4.法律:一狭义上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外的法律。

广义上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

5.法律规则的定义三要素: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法律行为: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2.法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13.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或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律考研法理学笔记

法律考研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名词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发不可缺少的要素。

3、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发生的影响。

4、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务。

==-5、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6、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7、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本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砖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法第一性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愿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二法学体系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2)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3)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4)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相联系的5)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6)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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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定义(什么是法?——法的本质)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加以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律与自然法则:(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

(2)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1.制定法律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1)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2)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的含义: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是否存在选则的可能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成或必须不做某种事。

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1.唯物史观认为:(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划分标准),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3.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可分为:(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A.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A)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B)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B.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A)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4.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设计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A.社会经济生活B.政治生活C.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A.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B.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5.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1)价值判断(2)事实判断2.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3.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对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明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4.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断的取向不同。

A.法律的价值判断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B.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2)判断的维度不同。

A.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

B.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A.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

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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