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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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古代的土地与赋役制度(第五
讲)
第一节从井田制到授田制
一、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划分方式,也是赋役征收的基本单位。

(一)西周土地制度的特点
(二)西周土地制度西周土地是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制
二、从井田制到授田的变化
春秋年间,各国统治阶级进行了大规模的田制与税制改革,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

(一)社会形势变化表现
1、随铁农具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个人可独立耕作,使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生产成为可能,原有的九夫为井,十夫为沟的共耕制也随之瓦解。

2、铁犁、牛耕的使用,使野人有可能自己开垦荒地,成为自己的“私田”。

3、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野人的剩余劳动越来越多。

4、随着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步兵成为主要兵种,野人进入军队,成为主力。

(二)各国经济改革
1、春秋初年,管仲率先在齐国进行改革。

提出“相地而衰征”,从而收到“井田畴均”之效。

2、征赋制度的改革。

B.C.548年,楚国把土地折合成良田而后征赋——打破了传统的井田制,也打破了国野区别。

3、“作爰田”与“作册兵”。

作爰田即把田地赏赐给人民。

表明农夫对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向占有权转化。

作册兵即征发州人服兵役——改劳役剥削为实物剥削,什税其五。

4、初税田
B.C.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田税既取之于“公”——藉田,也取之于民,即私田——国家拥有对公私土地的的所有权。

(三)经济改革的结果1、国家面向全体臣民征税2、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
三、战国的授田制
进入战国时代,随着古代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国家土地所有制,各国实行授田制。

(一)内容授田制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课之以税,保证国家税源的稳定和丰足。

1、粟米之征粟米之征是国家征收的田租。

征收单位,依据授田制,以一夫百亩计征。

定额:什一之税。

2、布帛之征布帛之征或刀布之敛当为户口税。

——户赋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3、力役之征力役之征:兵役、劳役
(二)影响
1、土地所有制的改变
授田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其结果是土地私有制。

2、赋税制度的变化租税开始分离
第二节汉晋南朝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两汉的土地与赋役制度
(一)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矛盾运动规律
1、国有土地
两汉时代,国有土地大致包括四种类型,即山林川泽、公田、草田及苑囿。

a、山林川泽
为皇室所有。

管理机构:少府(行使所有权)
b、公田(垦田)
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

它的来源有三种途径:
①政府组织的屯垦
西汉:战胜匈奴,夺回土地大规模屯田
东汉:边地屯垦:西域、河西等内地屯垦
②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告緍:迁豪、徙民
③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c、草田指尚未开垦的荒地
d、苑囿指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围池
管理与经营方式:直接经营:屯田,官手工业、畜牧业
间接经营:租赁山泽,假民公田
2、私有土地(1)来源
①封建政府的“授田”授田:草田的占垦:鼓励百姓占垦
赋民公田:公田授予贫民
赐民公田:皇帝特别赐予:贵幸徙民贫民军功
②土地买卖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
③强取豪夺
(2)基本矛盾
a、国有土地:衰减
b、农民小土地占有:脆弱
c、地主大土地占有:最活跃
3、赋税、徭役
(1)田租、刍稿属于土地税的范围,依土而征。

a、西汉:田租以倾亩为单位,收取定额地租。

东汉:“以田敛钱”的附加税
b、刍稿:农副产品税
(2)算赋、口赋人头税,向成年人和未成人收取
a、算赋:向十五至五十六岁的人口征收。

数额:百二十钱
b、口赋向儿童征收。

起征年龄为三岁,七岁开征口钱。

数额:二十三钱
(3)徭役、兵役a、“月为更卒”b、“为正一岁”c、“屯戍一岁”
二、曹魏时的屯田制与调式
(一)曹魏的屯田制
2、民屯
生产者是俘获的大批黄巾余众。

其基层组织是屯,每屯的生产者约50人,设屯田司马来管理。

农产品分配方式:计牛输谷分田之术
3、军屯、民屯的作用
(1)屯田上的劳动者由物质财富的消费者变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者;
(2)对农业生产起了有效的保障作用;(3)调动了屯田上的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
(4)屯田灌溉条件较优越,屯田产量较高。

(二)曹魏屯田制的衰落的原因
1、统治者征调屯田民服兵役、杂役
2、扩大耕地面积,向政府多交田租
3、侵夺屯田土地和民屯上的劳动人手
(三)赋税制度
1、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单位
2、田租。

亩收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三、两晋南朝的占田制
(一)西晋土地与税制制度
1、占田、课田内容
占田:是国家规定每个平民在法律上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

男子占70亩/人,女子占20亩/人,至于占得够不够,国家不管。

课田:即课税之田,在占田之中,丁男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25亩要课税。

每个人不论占地多少,以此课税。

门阀士族享有特权,依品官占有大量土地,一品官有权占田50倾。

2、对占田制的分析
(1)占田制下的人民负担,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

其田租的征收是丁租性质。

(2)占田令规定了官品的限额。

但收效甚微,贵族地主占有更多的土地。

说明西晋政府对士族地主的经济权益既有限制的一面,也有保护的一面。

(3)农民无法占足法定数额的土地,而田租必须缴纳,生活艰苦。

(三)东晋土地与赋税制度
1、古山法
允许官员依品阶占有不同数量的山水。

官员从一品到九品占山泽三倾递减至一倾,庶民占一倾。

已占足数额的,不得再占;未达到者,有权先占,占足为止。

国家首次正式承认私人对国有山泽的占有权。

2、赋税制度
(1)租:按亩征收按口税制(2)调:九品混通制计丁输调
租调征收与财产脱节,完全变成人头税的性质。

第三节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第六讲)
一、北朝的均田制
(一)内容1、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2、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世业田,终身不还”。

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

4、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

5、土广民稀之处,即宽乡,任力耕垦,不加限制,后有迁来者,按均田法分配土地。

6、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名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

(二)实质均田制是一种授田制。

是将国有土地逐步转化为私有土地的转换器。

(三)“三长制”1、原因2、内容:三长,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

三长的主要任务是校订户籍,查实田地数量,协助政府括隐户以及收剑租调,差派徭役。

(四)新租调制
民调,一夫一妇一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周;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共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五)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的关系
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治者要收取租调,就要推行作为剥削的保证和依据的均田制,要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就需要三长制作组织保证。

均田是中心,征收租调是目的,三长制是前提。

三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六)对经济政策的理解
1、政府税收增加
2、地主权贵的基本利益没有受到触动
3、劳动力与荒地进一步结合,使大量荒地被开垦,农业得到恢复和发展
(七)北齐、北周的均田制
1、北齐均田令:男子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不再给倍田。

又每丁给二十亩桑田为永业田,不宜种桑的地方给井田,办为永业田。

2、北周的均田制:有室者(已婚男十)受田一百四十亩(丁男八二亩,丁妻四十亩,永业田二十亩),未婚的丁男受田一百亩。

(八)北齐、北周的均田令与北魏的比较分析
1、北齐、北周取消了关于倍田的规定
2、在对奴婢受田上,北齐对可受田奴婢的数目作了限定,最高限300人,削弱了地主权贵的特权,北周奴婢不再受田。

3、麻田成为永业田。

(九)隋朝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一夫受口分田(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此外每夫受永业田(桑田)二十亩。

麻土之乡,则改受麻田二十亩。

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岁出租三石,调涓一匹,附加棉三两或调布一端,麻三介。

2、税制:课税以受田为前提。

隋炀帝既取消了妇人、奴婢、部曲的课税,也取消了对他们的授田——国家课税和授田的主要对象是民丁男子。

3、隋炀帝租调制(隋炀帝):丁男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半,麻二介,完全按丁计征。

二、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一)均田制1、内容①百姓受田:丁男与中男,每人受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②官吏受田:唐承隋制,官吏皆受永业田,各级官吏,勋贵可以得到自百顷至二顷不等的永业田。

③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也可以典押、租赁。

2、变化①受田对象跟前提有所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

②在官吏受田方面,唐代的规定比前代更完备,凡有官、勋、爵者,均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能够继承和买卖的永业田。

③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3、评价
①唐代的均田令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彻底付诸实施。

②唐代的均田和北魏、北齐、北周、隋统治阶级一样,是想通过授田制度把小农固定在土地上,向他们榨取租赋徭役。

③国家鼓励垦荒政策在均田令中得到充分体现,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④遏制大地产的膨胀,阻止了自耕农的迅速破产。

(二)租庸调法
1、内容①租:课户每丁纳粟二石。

②调:a、蚕桑之乡,每丁输绢或絁二丈,附加绵三两。

b、麻布之乡,则改输布二丈五尺,附加麻三介。

③庸:每丁岁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用绢役或用布代役。

2、理解①在租庸调征收中,不以土地占有为据,而是直接向丁户征收,是一咱以人口为税基的直接税。

②存在的前提是农民对土地的稳定占有③是主要国家财政收入第四节两税法的历史转折
一、两税法出现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结构变化1、唐初,均田制推行尚好,但为时不久,兼并之风即告炽盛。

这使得唐王朝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以丁、口为税基的租庸调受到严重威胁。

2、户口流失,国家现秘书人户中不课口(户)的增长也远远超过了唐前期户口的增长幅度。

(二)政治结构的变动
在唐王朝的各项开支中,军费与俸禄的各项开支是两项基本内容,这两项开支的不可逆转的增长,给旧有的赋税体系带来了无法承受的压力,导致唐王朝发生结构性的经济危机。

1、军费①府兵制②募兵制
2、俸禄①官吏集团迅速膨胀②俸禄巨增
二、两税法的历史渊源
(一)户税1、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别征收多少不一的钱币,唐王朝因为国家掌握土地已经枯竭,无法给授土地,无法采用租庸调的剥削形式。

2、安史之乱后,全国课丁人数日益减少,而客户人数却日益增多,代宗大历四年明确规定对客户起征户税。

(二)地税1、地税原为义仓税,作为荒年救灾之用,唐太宗贞观二年,规定每户按所垦田亩纳税。

2、代宗大因四年规定每亩税额,并且已分夏秋两季征收。

三、两税法的确立及基本内容
(一)两税法的确立1、大历十四年八月,唐德宗即位,杨炎被任命为宰相,上任后,他对以租庸调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进行系统的清理与分析。

2、建中元年,德宗正式下诏,颁行两税法。

(二)内容
1、量出以制入的财赋征收原则。

即,所有的收支,不管是白役之费,还是一敛之钱,要先度其数而赋予人。

2、所有赋税,均并入两税之中。

在此基础上,又确定了户无主客的划一税基与以贫富为差的征纳标准。

3、行商按三十税一抽取商税,所税要与坐贾相当。

(这是中国古代正式将商税列入国税的开端)
4、征收时限。

两税均秋夏两次征收,夏税无过六
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

5、户籍管理的附加规定,即“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6、保障两税的权威性。

两税外,所有新旧征科一概罢除,两税外擅自征取一钱者,妈取枉法论。

四、两税法的历史地位1、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2、在整个古代社会的发展中与商鞅变法一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使持续了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告一段落,开始走向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

3、使中国古代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是土地私有化完成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标志。

第五节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
一、宋元土地与赋役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宋朝土地与赋役制度1、土地状况①宋朝采取“不抑兼并”政策,纵容和鼓励地主阶级兼并农民的土地。

a、官僚地主(官户)是最主要的土地兼并者b、普通地主、寺观等是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②土地兼并的逆向运动。

宋代官方不抑兼并,致使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因存在地权的转移与分散,帮土地集中的进程较慢。

③地主土地的主要来源是购买,“以钱买田”构成宋代“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主要特色。

2、赋税制度
宋代的两税征收是以田亩为准,不再按资产计算户税钱。

①田亩税,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之中有的又划分为若干等(充分照顾到土地的自然条件)②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

杂度之赋:除两税之外的附加税和杂税。

具体有:盐钱、酒钱、牛皮钱、鞋钱、农具钱等。

是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身丁税:凡年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丁口均需输纳,每丁四百钱,绢八尺余。

科敛:是官府的各种监时性摊派。

③职役(差役)民户到官府把差,其名目繁多,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

3、王安石变法①方田均税法通过清丈土地,均平赋税负担以增加政府税收。

②免役法(募役法)把原来按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

募役的费用,由管内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

(二)元代土地与赋税制度
1、土地占有关系的特点①官田急剧扩大。

a、来源:战争征服;投献
b、大规模屯田
c、评价:官田的扩大,不适应当时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要求是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的一个逆转
屯田采用军事手段强迫人民服从军事管理,具有明显的国家奴隶性质
②贵族、官僚、巨商富豪、寺院道观直接或间接地倚仗国家政权的力量大规模兼并土地,使元代土地占有畸形发展,农奴制遗存有了明显的恢复和扩大,这对元代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2、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复杂混乱,原有先进制度与后添的落后内容同时并存的混合体。

赋税①北方编户要负担丁税和地税。

因户而异,丁多田少者纳丁税,田多丁少者纳地税。

②南方沿用南宋旧制,按亩征收夏秋二税,夏税征收木棉、布、绢德才的,秋税征粮。

③科差、改料、包银、俸钞及各种徭役、兵役、差役。

由此,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加强。

二、张居正改革与一条鞭法
(一)政治改革主张“尊主权、课吏治、信赏罚、一号令”,借以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二)经济改革1、背景①土地兼并恶性发展,造成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失去土地。

大地主、官僚占有大量土地,享受优惠特权,纳税减少,影响明政府财政收入。

②赋税不均造成财政日匮,而且也影响了差役的征派。

2、内容和特点
①赋役合并。

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征项——田赋、徭役、土贡、方物等,“悉并为一条”,作为总支出予以预算,而后核算摊派。

②役归于地,计亩征收。

原来全部自户丁差役,部分地转入田中,或随面积摊派,或承受粮额摊派,而统以征银的形式加以征收。

③田赋、徭役并为一条后,皆“计亩征银”。

田赋中除政府必需的米麦仍交实物以外,其余基本以白银折纳。

④“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即过去由户丁承担的催征、解送田粮之差,伐薪、修路等力役征派一概免除,由官府雇人充役。

⑤赋银征收由官府直接办理,即“折办于官”。

3、意义①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客观上起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②赋役折银征收方式的实行,适应了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③是中国封建赋役史上继两税法之后又一重大发展,推进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

使“度人向税”向“度地而税”的转化得到发展,为清初完成这一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摊丁入亩与清朝的赋役制度
(一)背景1、清代的赋役制度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税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田赋:农民交纳的地税;丁税:人民对封建政府提供的徭役。

清初,田赋、丁税折成白银交纳,称为地银、丁银。

2、战争、剥削,使清政府陷入丁银失征或难以征取的困境。

3、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发了一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丁银难征未解决。

4、康熙后期,广东、四川等省率先把定额的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二)意义
利于清社会和经济发展,是我国封建历史时期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改革,在我国封建赋税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1、国家丁银问题得以解决,清政府正赋收入增加
2、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阶级矛盾得以缓和
3、废除匠籍制度,推动了工商业的繁荣
4、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度改革一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展。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
土地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形式决定着古代社会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两个阶段。

赋役制度是由土地制度决定的,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被统治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

古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原始社会,有限的财产实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增多,私有制逐渐产生。

土地这一特殊财产也逐渐变为私有,原始社会过渡到第一个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

我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两个朝代。

在夏朝,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即实行土地国有制。

这种所有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

在夏朝建立的过程中,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变为奴隶。

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

商朝和方国的土地都属商王所有,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对奴隶们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贡赋)的剥削。

(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井田制
周灭商后,土地和居民仍属于国有,或者说属于周王,但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已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

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士等各级封建领主,土地不准买卖。

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井”字像田地的形状。

田地中有阡、陌、沟、渠,划分田地为若干方块。

二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剥削方式。

贵族们把田地分为两类,一类为贵族自留田,名为“公田”,由所属农奴们集体代耕,就是劳役地租;另一类是将大部分田地分给农奴自种自收。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周王室日渐衰微,私有土地(私田)日益增加。

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1)赐田转向私有。

(2)贵族之间通过转让关系,将部分土地转向私有。

(3)贵族之间相互劫夺土地,据为己有。

(4)开荒地据为己有。

到了春秋后期,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

私田是不纳税的,由于私田日多,国家财税减少,各诸候国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有齐国的“案田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公元前408年秦国的“初租禾”等。

这些改革,都实行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

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土地合法,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是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时期。

各国先后进行了改革或变法,如魏国李悝改革,楚国吴起改革,秦国商鞅变法等,进一步加速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地主阶级在迅速形成和发展,但总的来说,各国地主的人数还不是很多,占有的土地数量也不是很大。

地主主要有三种类型,就是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商人地主。

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每家占地百亩,男耕女织,交纳十一之税。

与地主阶级同时产生的是佃农阶层。

佃农基本上有独立的人格,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三)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使得土地私有制法典化。

秦的地租最初为十税一,另有口赋,但后来赋税征收量增至农民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加上还有繁重的徭役,残酷的刑罚,使民不堪命,最后引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

西汉初年,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小土地私有者所有。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量自耕农破产,豪强大地主不断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西汉中期,土地与奴婢问题已成为当时的两大社会问题。

到西汉后期越来越严重,限田限奴婢之议未能实行,王莽改制实行“王田、奴婢”政策,也不能解决这两大问题。

西汉的赋税主要有田租、
人口税、更赋。

(1)田租,即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刘邦改为十五税一,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将田租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免去十二年全国的田租。

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

田租是土地所有者上交给国家的,而地主出租田地给佃户则收取十分之五的实物地租。

(2)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

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文帝时减为四十钱。

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武帝五铢钱
(3)更赋,即代役税。

男子二十三至五十六之间,要服兵役两年。

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更卒。

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践更。

(文帝时改为三年充更卒一个月。

)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过更。

汉武帝时实行算缗,即自征收商贾、手工业者、高利贷者的财产税。

东汉初年,刘秀为了解决西汉遗留下来的土地兼并和奴婢问题,于39年下令清查人们占有的田地数量和户口,遭到大厦地主的反抗,酿成“度田事件”。

东汉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土地转入豪强地主手中,广大自耕农破产,沦为大地主的佃农、部曲、家兵,出现于西汉后期的地主庄园到东汉普遍出现,形成特有的庄园经济。

东汉的赋役制度基本沿袭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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