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9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