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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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校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体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校全体师生员工、教职工及在体校进行教学、科研、训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体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体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体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教训;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体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体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分管副校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
(二)用电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
(四)特种设备安全;
(五)实验室安全;
(六)施工现场安全;
(七)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十七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二)事故调查;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认定;
(五)事故处理和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体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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