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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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包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业务连续性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包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离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离职程序
第四条外包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收到离职申请后,应及时与外包人员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并对其进行离职面谈。

第六条离职面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离职原因;
(二)了解外包人员对公司业务和团队的建议;
(三)告知外包人员离职后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外包人员离职原因和岗位需求,评估是否同意离职申请。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评估同意离职申请后,与外包人员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外包人员应在离职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离职手续包括:
(一)归还公司物品,如工作证、公司配发的手机等;
(二)结清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
(三)办理离职手续,如社保转移、公积金提取等。

第三章离职补偿
第十一条外包人员离职后,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原因,可享受以下补偿: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20%给予经济补偿;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30%给予经济补偿;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40%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外包人员因公司原因离职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离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妥善保管外包人员离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劳动合同;
(二)离职协议;
(三)工资条;
(四)离职手续办理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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