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续签委托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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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续签
委托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安[2015]2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续签委托书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安〔2015〕2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按照省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工作实行委托制度的通知》(辽建发〔2001〕73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委托,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已到期。

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续签委托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中监督范围,与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续签委托书。

二、委托书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详见附件),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存一份,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一份备案。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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