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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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税发[2005]46号2005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
级税务机关。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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