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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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酸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 1. 酸雨控制的条件 (1) PH≤ 4.5 (2) 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 (3) 二氧化硫排放较大的区域; (国家贫困县暂且划入酸雨控制区) 2.二氧化硫控制区基本条件 (1)近年来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2) 日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 (3) 二氧化硫排放较大; (以城市为基本控制单元,国家级贫困县暂且划入二氧 化硫污染控制区)
环境影响评价
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及评估
保护 目标 法律规定 评估说明 ①保持自然性 ②鉴别保护对象和 规划要求研究 ③保护有效性 ④严格执行,一票 否决 ⑤自然保护区与周 围生态系统相联系 ⑥违规或造成影响 须采取补救措施, 防止建设性破坏 ⑦关注“生态旅游
核心区 禁止进入,迁出居民
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观测 缓冲区 活动 ①可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和科学实验 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 实验区 ③实验区内禁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 观的生产设施
1.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 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 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 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徐州煤矿拟建年产240万吨的采矿井可采煤层原 煤含硫率平均为3.15%。煤矿地处两控区请评价。 答:据国务院[1998年]5号文规定: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大 于3%的矿井,而拟建的矿井煤层含硫率大于3%,故该煤矿 不能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1984年 (1996年修订)(2003年颁布) 一、适用范围
3.船舶具有流动性特点,其污染物排放含有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
圾
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固废(废液)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的物品和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 用该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 “三化”原则 减量化—清洁生产 资源化—综合利用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 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对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对于在自然保护的外向保护地带建设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建设部,1987)
风景名胜区定义: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环境优美,可 供人们浏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划为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级别: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 公众参与 (七)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八)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 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不包括在内)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和其它水上实施,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条环境的影响作出 评价。这些规定与环 境保护基本法是相一致的。同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 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 的措施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如果防治水污染的设施经 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则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生活饮用水源地划分和保护
无害化—安全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废处置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 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 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是国际通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境转移危险废物
3.掌握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5.熟悉建设项目实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三同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 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 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 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 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 在海边建设垃圾填埋场应采取哪些防治措施。 答、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 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系统。 2. 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 排放处理系统。 3.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 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 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环境影响评价
自然保护区定义: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 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 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级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市县级。 自然保护区分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 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 自然保护区分区及保护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
03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 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 的相互关系:
后法的效力高于前法。
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签署 国际法时或国内法有保留或声明的条款除外。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
四、防治地标水污染措施
1.排污口设置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 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禁止向地表数排污的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 射性物质的废水。
环境影响评价
二、双控区分布 根据以上条件,划定“双控区”包括175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 总面积为1093km2 ,与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总面积 803km2 占国土8.4%,二氧化硫控制区总面积293km2 占国土3 % 。双控区总约占国内总值的67%
环境影响评价 三、大气污染控制
1.推行煤炭洗选加工,推广洁净煤技术 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煤的 硫分大于3%禁止开采) 2. 替代洁净能源 改进城市能源结构,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3.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国家鼓励企 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4.相应限制措施 城市集中供热。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划分及工作范围: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 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 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 涵养区域、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 有关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 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 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 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 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 2.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观目的具体划分
3.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2.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和填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 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 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省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 保护目标 风景名胜区土地 风景区景观 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随意破坏或改变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 ①遵循法规 环境 ②防止“三化” 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须与区内景观协调, (人工化、 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 商业化、城 览的实施游人集中游览区内,不得建设 市化) 宾馆、招待所或休养、疗养机构 ③明确性质 珍贵景观周围和重要景点,不得建设与保 ④遵循规划(边 护无关的实施 界、功能区 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防火防虫 、外围保护 严禁砍伐 评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