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需要开律师函么,立案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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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要开律师函么,立案的来源
立案是不需要开律师函的,两个不同性质,一个是国家机构,一个是私人机构。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立案都是公安机关进行的,而且我们去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供一些资料,符合条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那么立案需要开律师函么?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
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立案需要开律师函么
立案是不需要开律师函的,两个不同性质,一个是国家机构,一个是私人机构。
▲二、立案的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
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
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
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三、立案标准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
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
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
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
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
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
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
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