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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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4]26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4]2685号2004年12月6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
(一)中标药品差别差率水平,10元以下(含10元)差别差率30%;10元~40元
(含40元)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