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株政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秩序,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提高征地拆迁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株洲市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地拆迁作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工作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职责1.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实施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3.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接待工作;4.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区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进行认定;5.负责本区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6.监管本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7.负责落实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8.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合政秘〔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丰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长丰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长丰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长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2.公告时仍利用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府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淮政发〔2011〕10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11〕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三类:清河区、清浦区;四类: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济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遏制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市区范围(包括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政策(一)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三)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宜政秘[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京政函[2000]6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5.22【实施日期】2000.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株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 40%、安置补助费占 60%。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 2 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 1.2 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 0.8 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 0.6 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用地,按本标准执行(详情见附件 1、2、3)。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标准执行,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详情见附件 2、3)。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 号)文件标准执行。
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渌口区、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各划分为两个区片(详见附件 4)。
六、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
经国家批准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的土地补偿类别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铜政〔2017〕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及房屋装潢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4。
二、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自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回迁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
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临时过渡期限为12个月。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房票方式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
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月·人。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
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m2结算。
八、枞阳县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县域范围内补偿政策。
九、本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2. 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3. 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4. 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装潢补偿标准铜陵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6日附件1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附件2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3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注:特种养殖、种植可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认定后,经评估确定迁移费用和因迁移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9〕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商品房价格的市场变化,维护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经2019年3月11日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一)白市驿镇、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征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调整为5000元/平方米。
(二)中梁山街道、华岩镇,征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调整为8400元/平方米。
(三)货币安置住房价格调整后,其货币安置奖励和装修补助标准仍保持不变。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二、货币安置特别奖在征地实施部门规定时间15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特别奖;在规定时间15日后30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特别奖;超过规定时间30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结束——。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鹰府字[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鹰府字〔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精神,《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月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将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调整为:1.水田:34920元/亩;2.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其他菜地36000元/亩;3.旱地:20000元/亩;4.园地(含苗圃):34920元/亩;5.林地:9000元/亩;6.精养鱼塘:38000元/亩;7.非精养鱼塘:21000元/亩;8.宅基地:17500元/亩;9.未利用地(含红石岭、荒山、荒地、荒滩):5500元/亩。
征收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仍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公告制征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征地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统一安置(由政府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正负零)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1.框架结构:标准房420元/平方米,空壳房320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标准房370元/平方米,空壳房270元/平方米;3.石木结构:标准房290元/平方米。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宁政发[2010]261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三个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全市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征地拆迁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
同时,个别项目还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及时、实施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够高等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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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赁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
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
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三:
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附表四: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