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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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延期缴纳税款:经省级税务局批准,最长不超过
3个月。
• 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
分之五。
2. 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税率。 3. 税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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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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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能:
(1)研究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行 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2)协助建设主管部门,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制度、实施企业 资质标准、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协调执行问题
(3)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企业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 价师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
能力、购销批零价差、地区季节价差。
3、价格总水平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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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规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等行为。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 (1)所有权:① 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
② 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 •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2)使用权确认:
因此,现阶段的监理,只是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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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负责。 •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险:施工企业必须办 理并付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责任:各方主体,各负其责。 •使用条件: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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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第二章详讲)
的工程造价工作。并应在本人承担的造价(基础) 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无最终成果签字权), 并承担相应岗位责任。跨地区、行业从事工程的, 申请办理调出、调入变更手续,焕发资格证书和专 用章。
3. 执业:(执业范围、权利义务) 4. 继续教育:每一注册有效期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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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 造价员: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区别。(详见P19) 1、资格考试(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证书颁发) 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相符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通过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确认,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 价活动的执业人员。
1. 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造价工作一定年限。 (2)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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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价权限:①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
关部门;②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③ 县级政府根据省级政府授权。
(3)定价范围:① 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重大
极少数商品;② 资源稀缺;③ 自然垄断;④ 重要 公用事业;⑤ 重要公益服务。
(4)定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承受
申请材料:① 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受聘造价中介机 构的,提供受聘单位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逾期注册:须符合继教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限4年; (2)延续注册
要求期限:① 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②延续注册有效期限4年; 申请材料:① 延续申请表; ② 注册证书;③劳动合同复印件;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 装工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证书取得:考试合格,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制证,国务 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用印,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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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 (1)初始注册
要求期限: ① 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单位; ② 一年内在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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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一)招标
1. 招标条件和方式 (1)招标条件:① 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② 相
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组织: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2)招标方式: ① 公开招标; ② 邀请招标。 2. 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
申领条件: “一地、二规、三拆迁,四施、五图、 六质安,七金、八监、九其他”。
(2)有效期限: 3个月内不开工,申请延期; 延期申请: 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否则,废
止。
延期开工最长不超过(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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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止施工: 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 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 中止满1年,建设单位→报发证 机关核验;
《建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造价培训班讲义
1
本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知识》
第五章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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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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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建筑许可(包括)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从业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承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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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许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工程地县级以 上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联合承包 ③工程分包 ④禁止行为 ⑤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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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依据:监理委托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职责:客观、公正监理。 监理权限:
① 施工不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 同约定,→有权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②设计不合质量标准、合同约定,→报告建 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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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法
• 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 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 导价或政府定价。
1.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
诚实信用三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 况。
2. 政府的定价行为 (1)定价目录:以国家、地区目录为依据。
一. 建筑法
二. 合同法
三. 招标投标法
四. 其他相关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 造价管理体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三.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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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 (一)建筑法
•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是,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 查、建筑工程发承包、监理、安全、质量管理 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
④ 工作业绩证明;⑤ 继教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材料:① 变更申请表;② 注册证书;③ 新聘劳动 合同;④旧聘解除合同; ⑤受聘造价中介机构的,提供受聘单 位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⑥ 台港澳、外,提供就业许可证。28
(4)不预注册情形: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③ 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④ 业绩未达标未办停业而脱岗; ⑤ 受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⑥ 造价业务刑处完毕不满5年; ⑦ 因前项之外受刑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⑧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吊销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⑨ 以欺骗、贿赂等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不满3年; ⑩ 法律、法规规定不预注册的其他情形。
低于成本价竞标; ③ 弄虚作假骗标; ④ 行 贿谋取中标;⑤ 排斥限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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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评标、中标
1. 开标: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
人员、密封检查、拆封、唱标、记录、 存档。
2. 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人、保密、
评标依据。
3. 中标:中标通知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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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二)土地管理法 (三)保险法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6个月内不开工,重 新办批开工报告。
2. 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按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 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划分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 ≠ 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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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①招标发包
②直接发包 2. 工程承包:①承包资质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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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
投标人条件: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规定资格。 1. 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内容:①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② 准备分包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应载明;③ 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 (2)送达时间、地点 (3)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
(管理体制、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一.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 政府部门行政管理 • 政府设置多层管理机构,形成严密的宏观管理组织
系统;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主要职能;(P15) • 各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能。 2. 行业协会自律 • 各省级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① 国有土地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② 集体土地 →县级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 使用权改变性质和用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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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3. 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审批: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必
须申请国有土地;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乡村公 共设施、公用事业用地除外。 ②农用地转建设用 地,办理转用审批。
(2)征地补偿:① 基本原则,按原用途补偿;②
征收耕地,包括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③ 征收城郊菜地,增缴新菜地开发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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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分有偿、划拨。
①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 门申请、审查,同级政府批准;② 城市规划区内改 变用途,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③ 缴纳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4)土地临时使用: ① 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 ② 城市规划区内,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同意; ③ 向原使用权人支付临时使用补偿费。
(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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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行为。
1. 保险合同订立 (1)合同内容:注意内容 ② 受益人;③ 投保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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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共同投标。
联合体条件: 各方均具相应能力、相应资质。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 体中标,共同签订合同,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 招投标禁止行为: ① 相互串通投标; ②
(4)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贯彻执业行为标准、操作规程、 合同范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
(5—7)服务会员维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内外交流; (8)受理自律投诉,实行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罚; (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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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分两大类: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员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价值;⑨ 保险金赔偿支付办法等。
(2)合同订立:投标人的义务,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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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产保险合同 • 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义务:尽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 人身保险合同 • 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 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 • 保险人的义务:不可抗辩等。
(一)合同主体 1. 自然人: 资格能力、行为能力。 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 具备条件:① 依法成立;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法人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 其他组织 (二)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延期缴纳税款:经省级税务局批准,最长不超过
3个月。
• 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
分之五。
2. 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税率。 3. 税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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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25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能:
(1)研究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行 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2)协助建设主管部门,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制度、实施企业 资质标准、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协调执行问题
(3)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企业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 价师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
能力、购销批零价差、地区季节价差。
3、价格总水平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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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规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等行为。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 (1)所有权:① 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
② 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 •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2)使用权确认:
因此,现阶段的监理,只是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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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负责。 •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险:施工企业必须办 理并付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责任:各方主体,各负其责。 •使用条件: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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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第二章详讲)
的工程造价工作。并应在本人承担的造价(基础) 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无最终成果签字权), 并承担相应岗位责任。跨地区、行业从事工程的, 申请办理调出、调入变更手续,焕发资格证书和专 用章。
3. 执业:(执业范围、权利义务) 4. 继续教育:每一注册有效期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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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 造价员: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区别。(详见P19) 1、资格考试(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证书颁发) 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相符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通过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确认,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 价活动的执业人员。
1. 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造价工作一定年限。 (2)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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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价权限:①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
关部门;②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③ 县级政府根据省级政府授权。
(3)定价范围:① 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重大
极少数商品;② 资源稀缺;③ 自然垄断;④ 重要 公用事业;⑤ 重要公益服务。
(4)定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承受
申请材料:① 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受聘造价中介机 构的,提供受聘单位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逾期注册:须符合继教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限4年; (2)延续注册
要求期限:① 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②延续注册有效期限4年; 申请材料:① 延续申请表; ② 注册证书;③劳动合同复印件;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 装工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证书取得:考试合格,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制证,国务 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用印,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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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 (1)初始注册
要求期限: ① 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单位; ② 一年内在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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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一)招标
1. 招标条件和方式 (1)招标条件:① 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② 相
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组织: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2)招标方式: ① 公开招标; ② 邀请招标。 2. 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
申领条件: “一地、二规、三拆迁,四施、五图、 六质安,七金、八监、九其他”。
(2)有效期限: 3个月内不开工,申请延期; 延期申请: 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否则,废
止。
延期开工最长不超过(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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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止施工: 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 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 中止满1年,建设单位→报发证 机关核验;
《建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造价培训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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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知识》
第五章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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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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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建筑许可(包括)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从业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承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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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许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工程地县级以 上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联合承包 ③工程分包 ④禁止行为 ⑤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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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依据:监理委托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职责:客观、公正监理。 监理权限:
① 施工不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 同约定,→有权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②设计不合质量标准、合同约定,→报告建 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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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法
• 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 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 导价或政府定价。
1.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
诚实信用三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 况。
2. 政府的定价行为 (1)定价目录:以国家、地区目录为依据。
一. 建筑法
二. 合同法
三. 招标投标法
四. 其他相关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 造价管理体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三.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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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 (一)建筑法
•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是,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 查、建筑工程发承包、监理、安全、质量管理 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
④ 工作业绩证明;⑤ 继教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材料:① 变更申请表;② 注册证书;③ 新聘劳动 合同;④旧聘解除合同; ⑤受聘造价中介机构的,提供受聘单 位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⑥ 台港澳、外,提供就业许可证。28
(4)不预注册情形: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③ 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④ 业绩未达标未办停业而脱岗; ⑤ 受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⑥ 造价业务刑处完毕不满5年; ⑦ 因前项之外受刑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⑧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吊销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⑨ 以欺骗、贿赂等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不满3年; ⑩ 法律、法规规定不预注册的其他情形。
低于成本价竞标; ③ 弄虚作假骗标; ④ 行 贿谋取中标;⑤ 排斥限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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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评标、中标
1. 开标: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
人员、密封检查、拆封、唱标、记录、 存档。
2. 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人、保密、
评标依据。
3. 中标:中标通知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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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二)土地管理法 (三)保险法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6个月内不开工,重 新办批开工报告。
2. 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按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 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划分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 ≠ 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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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①招标发包
②直接发包 2. 工程承包:①承包资质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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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
投标人条件: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规定资格。 1. 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内容:①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② 准备分包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应载明;③ 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 (2)送达时间、地点 (3)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
(管理体制、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一.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 政府部门行政管理 • 政府设置多层管理机构,形成严密的宏观管理组织
系统;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主要职能;(P15) • 各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能。 2. 行业协会自律 • 各省级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① 国有土地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② 集体土地 →县级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 使用权改变性质和用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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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3. 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审批: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必
须申请国有土地;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乡村公 共设施、公用事业用地除外。 ②农用地转建设用 地,办理转用审批。
(2)征地补偿:① 基本原则,按原用途补偿;②
征收耕地,包括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③ 征收城郊菜地,增缴新菜地开发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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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分有偿、划拨。
①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 门申请、审查,同级政府批准;② 城市规划区内改 变用途,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③ 缴纳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4)土地临时使用: ① 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 ② 城市规划区内,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同意; ③ 向原使用权人支付临时使用补偿费。
(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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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行为。
1. 保险合同订立 (1)合同内容:注意内容 ② 受益人;③ 投保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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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共同投标。
联合体条件: 各方均具相应能力、相应资质。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 体中标,共同签订合同,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 招投标禁止行为: ① 相互串通投标; ②
(4)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贯彻执业行为标准、操作规程、 合同范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
(5—7)服务会员维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内外交流; (8)受理自律投诉,实行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罚; (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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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分两大类: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员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价值;⑨ 保险金赔偿支付办法等。
(2)合同订立:投标人的义务,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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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产保险合同 • 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义务:尽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 人身保险合同 • 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 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 • 保险人的义务:不可抗辩等。
(一)合同主体 1. 自然人: 资格能力、行为能力。 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 具备条件:① 依法成立;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法人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 其他组织 (二)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