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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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是我国对出租车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持有效的驾驶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

2. 无犯罪记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无犯罪记录,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3. 体检合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为乘客提供安全的服务。

4. 接受培训: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出租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质量。

此外,根据地方管理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还可能需要满足其他要求,比如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年龄限制等。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乘客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的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从业人员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出租车驾驶员、调度员、服务员等特定岗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注重形象,保持整洁的仪表,穿戴规范的服装,确保车内整洁、无异味。

第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驾驶技术和服务能力,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明。

第六条出租车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术、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提升自身素质。

第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乘客的隐私,禁止私自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的驾驶从业资格,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可清晰看见。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患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驾驶安全、维护车辆整洁,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线路,提供乘客准确的路线选择和车费计算。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提供热情、周到、诚信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故意延误乘客行程。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优先服务,积极协助乘客上下车。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乘客丢失物品,仔细核对并妥善交还给失主。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听从调度员的指令,按照合理的指派接单。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使用移动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应当积极改正,不得再次发生。

第三章调度员管理
第十九条出租车公司应当设置专职调度员,并确保调度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二十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情况,掌握车辆行驶情况和空车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调度。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乘客需求,及时为乘客派遣车辆,保证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礼貌待客,提供热情、准确的服务,及时向乘客介绍车辆信息和司机信息。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及时了解乘客的诉求,收集乘客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并及时报告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章服务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服务员,并确保服务员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出租车服务员应当协助驾驶员维护车辆秩序和车内秩序,确保乘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服务员应当协助乘客上下车,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二十八条出租车服务员应当耐心解答乘客的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出租车服务员应当维护车内整洁,定期清理车内垃圾并消毒。

第三十条出租车服务员应当严禁与乘客进行不正当的接触和交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相应问责。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于出租车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法规司所有。

注:该规范参考了现行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修改,具体内容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城市从事出租车驾驶员、调度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保持良好职业素养,为乘客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六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保守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乘客的隐私。

第八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内禁止吸烟,保证乘客的舒适体验。

第九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增进行业交流合作,共同推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不得违反职业操守,损害行业形象。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一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业人员身体条件要求;
(四)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备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取得出租车调度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保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不得辱骂、侵犯乘客。

第十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使用灯光和车辆信号,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不得私自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计价器使用规定,不得故意篡改计价器。

第十八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不得拒载、绕道、议价等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乘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供帮助和建议。

第二十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市政设施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相关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从业行为合规。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配合行业协会组织或相关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出租车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驾驶技巧,文明驾驶。

同时,还应尊重乘客的权益,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严格保守乘客的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出租车从业人员还需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不损害行业形象。

同时,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行为将受到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____年以上;
(二)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____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____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____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____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____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____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____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____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____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____年内完成不少于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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