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操作指导:单据相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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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证业务的关键就是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因⽽单据相符的标准尤为重要,深刻领会UCP600的关键在于掌握新的审单原则。
UCP500的审单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致”,单据之间表⾯不⼀致,即视为表⾯与信⽤证条款不符,审单标准的“模糊”和对审单“相符”标准的不同理解,成为导致信⽤证纠纷的主要根源。
“单证不符”现象⼀直居⾼不下。
据统计,在根据
UCP500操作的信⽤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65%,甚⾄⾼达80%,严重影响了银⾏信⽤证业务的声誉。
⽽且⼀些不法分⼦经常会利⽤信⽤证机械刻板的“单证⼀致”付款机制来进⾏诈骗,信⽤证本⾝不能防范欺诈风险的发⽣。
信⽤证的使⽤率迅速下降,在欧美国家的使⽤率只占10%左右,并且还有进⼀步缩⼩的趋势。
UCP600审单标准已经摆脱了“机械、刻板”的规定,放弃了过去强调的单据之间以及单证之间完全相符的“镜像”原则,相反,强调只要单证的内容“不⽭盾”或者“不冲突”,即可确定单证相符,从⽽限度地杜绝信⽤证当事⼈因为基础交易的纠纷转⽽以所谓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随意发⽣。
可见UCP600的修订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实务的影响是巨⼤⽽深远的,信⽤证业务操作也会发⽣质的变化,也必将⾯临着新的挑战和法律质疑,才能真正掌握和运⽤其精神并灵活地运⽤于实务之中。
本⽂着眼于业务实际,结合UCP600和⼈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信⽤证纠纷的司法解释,分析审单标准等相关问题,以期对信⽤证当事⼈有所启发。
⼀、相符交单
UCP600关于单据相符的标准简单⽽清晰,即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标准银⾏实务相符。
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
2002年ICC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实务》(ISBP)的标准是灵活的和不断丰富的,因为它存在于ICC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存在于ISBP中,存在于信⽤证专家的权威论断中,也存在于权威法院判例中,也存在于当地信⽤证业务实践中,由此可见它具有⼀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标准。
⼆、审单标准
UCP600倡导放“不得⽭盾”精神。
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盾”(mustnotconflictwith),这样⽐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致”(not inconsistentwith)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如UCP600第⼗四条d款规
定:“单据审核标准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证、单据本⾝以及国际标准银⾏实务参照解读时,⽆须与该单据本⾝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证中的数据等同⼀致、但不得⽭盾。
”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只是相对⽽⾔更为宽松和灵活。
过去银⾏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量退单,UCP600相对更为宽松的审单原则,使得银⾏在具体业务审单时,更灵活地处理单证、单据,既体现了保持信⽤证⾼效性、低成本性和迅速性,⼜显⽰了公平性和信誉度,对信⽤证业务的开展⽆疑是有利的ISBP对其规定的审单标准具体明确。
ISBP(即《关于审核信⽤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实务》第24条规定的审单标准是:“信⽤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上不得互相⽭盾。
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互相⽭盾。
”(英⽂原⽂: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a creditmust not appear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The requirement is not that the data content be identical,merely that the documentsnot be inconsistent.)需指出的是,⽂中使⽤了单词“identical”(意思是similar in every detail)的否定形式。
⼈民法院规定的审单标准,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确⽴了“信⽤证项下单据与信⽤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上不完全⼀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的灵活宽松的审单原则,完全符合审单标准发展趋势,摈弃了“严格⼀致”的机械要求,其规定的审单原则与UCP600确定的审单原则本质上⼀致,极具实践指导性。
三、审单中常遇到的热点问题应当看到,UCP600尚未解决⽬前信⽤证实务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它与URC522、ISBP、
ISP98、eUCP并⾏,操作难度加⼤,这就需要我们在实务中不断进⾏研究和探索,来灵活地解决信⽤证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下⾯,就经常遇到的审单热点问题,谈谈看法。
1.如何处理拼写错误?
业务⼈员收到信⽤证后,⾸先要认真审查信⽤证条款,尤其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描述、启运和⽬的港、单据名称等,还要注意前后是否⼀致,有⽆⽭盾和冲突。
发现拼写错误后,先分析错误的性质,该错误是否引起严重的误解?“术业有专攻”,及时请教银⾏专业⼈⼠往往能事半功倍。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重要的错误,要联系客户及时修改。
不要认为客户会反感,须知之所以开信⽤证,本⾝就是意味着不信任。
真正的客户应该赞赏受益⼈的严谨,往往只有蓄意⾏骗的客户才会找出种种借⼝⽽不修改信⽤证。
客户执意不改,才应该倍加⼩⼼。
即便如此,在业务实务中,必然会产⽣拼写错误或者打字错误,哪些可以拒付,哪些可以视为不符点,往往很难掌握,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拼写或者打字错误并不影响所在句⼦的含义,就不构成单据不符。
难点是如何判断该错误没有影响单词或者句⼦的含义,却是⼈的主管判断,主要靠常识、经验和权威先例的⽀持,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并联系其他提及的单据做综合判断。
⼀般的讲,对于⽇期和数字等打错,往往被视为不符点;⽽对于典型的由于作单⼈的不⼩⼼造成的,构不成歧义的,⼀般不构成不符点。
但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任何不符点的最终认可权在当地法院。
2.如何处理货物描述?
⾸先,发票上的货物描述要严格依据信⽤证;其他单据包括提单中的货物描述则不需要照搬发票上的⽂字,只要和信⽤证的描述不⽭盾即可。
UCP600第14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与信⽤证中的描述不⽭盾的概括性⽤语。
”,添加了“如果有的话(ifstated)”的措词,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单据都必须显⽰货描之意,其他单据可以不显⽰货描,但是要通过发票号或数量或款式编号等显⽰其关联;如果显⽰了,可以使⽤概括性⽤语,只要与信⽤证中规定的货描不⽭盾即可。
3.如何处理⾮规定单据?
UCP500对此的规定是:银⾏将不审核⾮规定单据,如果收到了,应退回交单⼈或者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UCP600第14条g款的规定是:提交的⾮信⽤证要求的单据将不理会,并可退回交单⼈。
就是说,相关银⾏不应审核额外单
据,不能照转这些单据,只能退还交单⼈,也不能因为额外单据中的不符点为有来拒付。
实务中因为额外单据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如要求提供5份发票,受益⼈提供了6份,正好⼀份出现了⼩差错,那么,这份发票是额外发票不予审核呢?如果相关银⾏当成了不符点来拒付呢?可见,实际中对此有不同理解,因此受益⼈只要提供信⽤证⾥规定的单据,额外的单据不应混同在信⽤证要求的单据中⼀并提交给银⾏,以免发⽣意外。
4.如何处理⾮单据化条件?
很多信⽤证有类似现象:含有⼀项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以何种单据满⾜该条件,则该条件被称为⾮单据化条件。
对
此,UCP600第14条H款清楚的规定:对于⾮单据化条件,银⾏那个将视作为规定⽽不予理会。
然⽽,问题的难处是如何判断L/C中的某个条件是否是⾮单据化条件。
⼀般来讲,如果信⽤证中的某⼀条件未要求提交具体的单据来满⾜,但是明显的和某⼀条件建⽴关联,将不被视为⾮单据条件。
开证⾏要尽量劝阻申请⼈显⽰条件⽽不明⽰应提交的相应单据的做法;受益⼈⼀旦发现信⽤证的某个条件未明确哪个单据来满⾜时,要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银⾏,听取专业⼈⼠的建议和分析,切记不要轻易的视为⾮单据条件⽽置之不理,要及时联系申请⼈和开证⾏修改。
特别是,中东国家的信⽤证往往有很多⾮单据化的条件,有些条件前后⽭盾,有些条件看似简单,却难以满⾜,此时坚持改证往往是明智之举。
5.如何处理地址问题?
受益⼈和申请⼈在处理地址问题时:⾸先,单据中的受益⼈和申请⼈的地址不需要和信⽤证及其他规定单据相同,但是必须和信⽤证中规定的地址同⼀国。
例外是如果信⽤证明确规定了某⼀单据必须显⽰信⽤证中规定的受益⼈和申请⼈的地址,则必须⾸先适⽤。
其次,明确了受益⼈和申请⼈的联络细节(⽐如电话、传真、邮件地址等等)作为其地址的⼀部分时,如果在信⽤证⾥出现,将不予理会。
最后,申请⼈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或者被通知⽅细节的⼀部分时,必须和信⽤证规定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