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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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
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15
•【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
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
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
(一)地方税收
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六条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

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章税务申报
第一节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
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代扣代缴报告和委托代征报告。

税务申报还包括延期申报、补缴、提退申报、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等特殊业务。

第九条一般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纳税费义务时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具体包括综合申报表申报和附表申报两部分。

纳税人提出减免、延期等涉税申请未获批准前,必须进行综合申报表申报。

附表申报是综合申报表申报的补充和详细反映,每张附表对应综合申报表的申报数据。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已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完成登记的基本信息,即行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首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前,应当登记代扣代缴税费种类和品目等。

第十一条代扣代缴报告,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代征人与地税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确认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完成委托代征登记的基本信息登记。

委托代征人按照地税机关委托代征协议要求,以地税机关名义征收税费款项,应如实填写委托代征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节税务申报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税务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主管地税
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的具体形式。

第十四条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申报方式须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申报方式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第十七条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通过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网络传输和电子身份认证等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通过“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它载体等申报方式。

第十八条简易申报是通过以缴纳税费款项凭证代替税务申报的方式。

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一)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费款项金额按期缴纳,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二)对月度缴纳税费金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按季度、半年或年实行合并征期,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第十九条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使用统一的税务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机构办理交寄,并以邮寄收据作为申报回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
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方式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税务申报,经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延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补缴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后,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制综合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补充税务申报。

第二十二条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个人在银行申报缴纳或银行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税费款项征收信息,自动从缴纳专户中扣缴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和使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一)综合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六)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八)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已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报表及资料可不提供纸质资料。

第四节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日常申报岗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计划征收科或征收科(以下简称计征科)及其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受理日常纳税申报,审核、录入申报资料,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正,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申报方式审批
(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负责系统申报方式设置。

(二)税收管理员岗
1、负责发放相关税务文书或表格并辅导填写。

2、负责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填写初审意见。

3、负责文书送达和签收。

(三)登记受理岗
1、负责发放相关税务文书或表格并辅导填写。

2、负责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录入系统,填写审核意见。

(四)登记审核岗
负责申报方式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
负责文书打印和销号。

第二十六条延期申报审批
(一)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收事项受理岗
负责受理申请,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初审。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负责根据初审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三)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科长岗(以下简称综合一科科长岗)
负责根据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县区局局长岗(以下简称局长岗)
负责终审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
负责文书打印和销号。

(六)税收管理员岗
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五节税务申报方式认定流程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直接申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方式流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在税务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三十条地税机关认定申报方式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审核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填写初审意见。

(二)登记受理岗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转登记审核岗审批。

(二)登记审核岗,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通过,转文书销号岗。

资料不全或不同意的,退登记受理岗。

(三)文书销号岗文书打印和销号。

(四)税收管理员岗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三十一条地税机关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一)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收事项受理岗受理延期申报申请,进行初审。

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转综合一科科长岗复核,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税收事项受理岗位补正。

需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发起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后,继续审核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签署复核意见。

审核同意,转局长岗复核,一并转送纸质资料。

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四)局长岗,签署终审审批意见。

审批同意,将任务发送文书销号岗。

审批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五)文书销号岗文书打印和销号。

(六)税收管理员岗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三章税务征收
第一节征收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税务征收方式是地税机关根据各项税费种类、纳税人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纳税人税费款项的管理方法和形式。

第三十三条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第三十四条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等税务征收方式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查实征收,由纳税人自行根据账簿、表单和凭证所反映的经营情况确定计算依据,依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费款项。

查实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的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查实征收方式具体实现形式有办税服务厅办理、通过“办税通”办理和通过网站报税系统办理等。

第三十七条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生产经营数量和经营额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账簿凭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但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查验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生产经营数量,按市场一般标准计算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典型调查,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按期核定经营数量、营业额和所得额,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建账或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实征收,不能准确确定计算依据的纳税人。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费款项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代征,由地税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委托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协议代为地税机关征收税费款项。

委托代征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征收等。

第四十三条其他征收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四十四条地税机关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节电子报税
第四十五条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以数据电文方式传递税务申报信息,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划转应纳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和税费款项缴纳的方式。

电子报税包括“办税通”、网站报税和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是网络电子身份证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证明办税事实。

我省纳税人办理地税机关电子报税事项,使用辽宁数字认证中心发行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

第四十七条“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系统等电子报税方式,是我省依托互联网、网络传输、税库银联网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现代税务服务方式,规定具体必须使用、建议使用和引导使用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
(一)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邮电通信业纳税人。

(三)年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以上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职工百人以上的纳税人,建议使用“办税通”。

第五十条除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的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外,均可实行网站报税。

第五十一条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范围。

第三节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五十二条登记受理岗
(一)负责受理录入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负责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和终止委托代征税协议通知书。

(四)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

第五十三条登记审核岗
(一)负责添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种类。

(二)负责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三)负责纳税事项确认环节,对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进行确认。

第五十四条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典型调查费用项目、费用要素、单位调整参数及具体属性设置、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和行业类别设定等维护,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费用情况典型调查维护及调查表的删除。

(二)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批。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审批。

第五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核定信息要素采集维护。

(二)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三)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四)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五十六条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审批。

第五十七条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纳税人申请办理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五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三)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条纳税人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提出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二)填报申请资料。

(三)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征人办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二)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签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委托代征协议变更时,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费款项,签收《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义务时,签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第五节地税机关认定征收方式流程
第六十二条地税机关办理查实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

填写初审意见,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核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二)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

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

可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

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

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地税机关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

登记受理岗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税收管理员岗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

(三)文书销号岗打印和销号《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受理录入委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将基本信息、填写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和委托协议签署等,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登记受理岗负责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三)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委托代征人,改变委托代征协议内容,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六十五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无需特殊处理,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直接在纳税事项确认中添加代扣代缴税种。

第六十六条简并征期由登记审核岗在进行纳税事项确认时直接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第四章税务缴纳
第一节税务缴纳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六十七条税务缴纳方式,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费款项的具体形式,同时也是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税费款项不同方式的具体形式。

第六十八条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税务缴纳还包括补缴、延期缴纳等特殊业务。

第六十九条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的款项。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纳税费款。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综合征管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收通用缴款书后,输入该缴款书号码,银行处理系统自动根据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划缴税费款项,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未开通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银行,采用手工传递票据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且未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

第七十条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启动“办税通”,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办税通”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办税通”划缴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一条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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