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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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标准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1)、燃气生产和供应(D4511)、水的生产和供应(D46)、环境治理业(N772)、环境卫生管理(N7821)、城乡市容管理(N7831)、绿化管理(N7841)、城市公共交通(G541,不含轨道交通G5412)等子行业。
(二)根据城市公共事业的服务内容,本政策将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分为供热、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其他等六个板块,分别确定不同的信贷管理要求。
二、总体信贷策略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事业需求保持较快增长,社会资本参与度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
我行公共事业领域融资平稳增长,资产质量稳定。
确定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领域,总体信贷原则是:优选区域、适度进入、把握期限、锁定还贷。
我行城市公共事业领域融资应重点投向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及区域中心城市,优选全国性专业化建设运营公司,合理评价各类项目资金补偿方式及风险特征,锁定公共事业收费及政府补贴等还贷来源,合理把握贷款期限。
积极跟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及配套制度,拓展优质客户信贷市场。
三、信贷准入标准
(一)区域准入标准
1.对在市(县或区)范围内从事公共事业建设或运营的客户,其所服务区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25亿元。
(2)政府信用良好,上年末我行城市公共事业及政府融资平台领域无不良贷款。
以上财政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三部分。
2.对承担开发区范围内公共事业建设及运营的项目,所服务开发区应符合我行开发区准入标准。
3.对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由省级政府或满足区域准入条件的其他层级地方政府作为购买服务主体的,项目所在区域可位于其下辖的市、区、县。
(二)客户准入标准除符合上述区域准入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城市公共事业领域投资运营经验,服务及产品对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区域具有相对垄断性。
2.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
70%。
对确属风险可控的,有权审批行可自行把握。
3.上两年度地方财政补贴能及时足额到位。
4.公共事业费欠缴率不超过5%。
5.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三)项目准入标准对城市公共事业领域项目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区域及客户准入标准(项目公司除外)。
2.项目规划合理,建设规模与城市容量匹配。
项目立项可研、
土地、环评等手续合法合规。
项目技术工艺设计及产品质量能达到国家或当地行业标准要求(取高值)。
3.项目资本金比率原则上不低于20%。
4.供水、燃气、供热项目应具有一定覆盖面及区域垄断性。
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量一般不低于5万吨,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日处理量不低于 600 吨,已建成运营项目年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 80%。
原则上不进入填埋及堆肥方式的垃圾处理项目。
从严把握区县级热电联产项目。
5.项目涉及政府对借款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PPP 项目下政
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其中以PPP等方式建设运营的项目,在相关协议中,已就产品价格、资金补偿、最低处理量、投资及成本等关键指标明确约定。
6.符合节能环保及循环经济导向。
污水及垃圾处理项目,要纳入省级环保部门实时运营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排放合格。
供热项目支持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等供热方式,限制中小型燃煤锅炉供热项目。
7.对于公共事业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或以政府付费为主的
PPP 项目,日处理规模、资产负债率等个别指标达不到政策准入标准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由有权审批行自行把握。
8.落实分期还款,每年还款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四)全国性公共事业大型企业集团政策
由信用等级 AA-级(含)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 亿元的全国性公共事业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其核心企业承贷、全额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公共事业项目,可不受区域准入标准及项目规模限制。
(五)为特定工矿企业或项目提供热、气或污水处理服务的配套企业,可不受区域准入标准及项目规模限制。
四、风险控制要点
(一)防范主要风险点
1.体制风险。
对事业单位及老国有企业运作的项目,要防范因冗员过多、效率低下、成本支出不合理等引发的项目风险。
对政府转让公共事业经营权或实施资产并购的,应防范债权悬空风险。
2.规模过大风险。
项目建设规模应与当地市场容量匹配,防范因项目建设规模过大引发偿债风险。
对新建开发区或新的城市规划区公共事业项目,要谨慎评价招商引资进度及项目需求。
3.管网配套风险。
管网配套是影响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负荷率的关键因素,应要求配套管网在水厂建成投产日前先期建成,或配套管网同步建设。
4.政府信用风险。
公共事业领域普遍存在财政补贴情况,政府对公共事业收费范围、收费价格等影响较大。
要合理评价当地政府信用环境,防范政府信用风险。
对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以及存量融资偿债来源中涉及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协议风险。
要关注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BOT协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关键条款,如价格调价机制、保底处理量或保底产量、补贴结算方式、项目最低收益率、管网权益等。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1.锁定还款来源。
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收费收入归集账户,约定合理的收费收入资金回笼比例,授权我行从收费收入归集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如扣除必要运营费用后项目收费收入不足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须落实其他充足的还款来源。
2.落实担保及保障措施。
项目建设期一般应以在建工程及土地或其他资产办理抵押,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运营的项目须办妥特许经营收费权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
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须办理工程保险,且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对由全国性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大型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公司承建的项目,可由总部或集团核心企业提供足额担保。
3.设定保护性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设定分期还款计划、对外
融资及担保限制、股东利润分配限制、转让经营(收费)权限制、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等财务指标限制、交叉违约等保护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