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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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所以,一般公众以及官方的标准说法,都是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

20__7年,全国公安和政法系统搞了劳教制度诞生50周年的庆祝活动。

上述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反右高潮中出台。

劳动教养成为当时解决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

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196_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

一部分劳教人员被释放;一部分劳教人员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当作罪犯进行管理。

这期间,“牛棚”是右派分子的劳教所的别称。

“牛棚”只是约定俗成的民间说法,并不存在于官方的正式文件中,但也不为官方所否定。

被关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并被强制劳动。

“文革”结束,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除劳教制度”的意见,主要在学术界,没形成大众舆论。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

《补充规定》确立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规定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

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同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于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启用。

此后,劳教制度贯穿整个新时期。

今天,各地劳教委签发的劳教决定通知书,引用的仍然是这些文件。

20世纪末期开始,劳教制度除了适应国家政治和社会治安,渐渐产生一种“地方化”的倾向。

目前,各地劳教所的被劳教人员,多数仍然是“打架斗殴,偷鸡摸狗,卖淫”等治安事件的事主,但是反对和举报地方领导,为个人利益维权上访,以及其他种种因地方领导的“个性化”而产生的劳教事件,也不乏其例。

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的商业经济的发展,劳教人员的劳动产品越来越显示其经济效益,这也影响着劳教局势的走向。

20__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

同时,为回应当时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该意见同时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制度),并将最高刑期从四年缩
短为两年。

2021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劳教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抨击。

因为劳教本身是法律判决以外的,由公安部门自行决定的处罚(虽然劳教处罚决定以当地政府劳教委的名义发出,但劳教委其实是公安内部的另一块牌子),使得劳教制度完全失去辩护。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劳教制度直接违背这些已经为中国政府承认的基本法律。

所以,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是已经逼到眼前的必须回答的问题。

(综合《南方人物周刊》20__年第30期和《财经》20__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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