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同意书中的法律探讨_李丽云死亡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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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 : 病人自主与医生的干涉权 ( I)
医学与 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 年 2 月第 29 卷第 2 期总第 350 期
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同意书中的法律探讨
李丽云死亡案引发的思考
孙艳艳
摘要 : 李丽云因为丈夫拒签手术同意书而造成! 一尸两命∀ 的事件 , ! 拒签∀ 事件击中了医疗法规 知情同意 权在医疗实 施过程 中的软肋 。 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 、 被救助权和手术权 , 如何让医 院救死 扶伤而 没有后 顾之忧 , 建议 政府部 门应该建 立相 应的! 国家担保∀ 制度 , 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的抢救和 治疗 。以 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 关键词 : 知情同意权 , 手术同意书 , 告知义务 , 医闹 中图分类号 : R- 05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2- 0772( 2008) 2- 0021- 02 Legal Discussion o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n the Consent Surgery: Thinking Triggered by Li Li yun# s Death S UN Yan y an . Ed ucation School of Zhengz hou Univer sity , Zheng z hou 450001 , China Abstract: Because of her husband# s r eject ion on surg ery consent, L i L i y un# s died w ith her baby unbo rn. T he ! reject ion∀ hit the w eakness of the right of infor med co nsent in the pr ocess of medical implementat ion. O n how to pro tect patients# right to life, right to be r escued and surg ery rig ht and on how to heal the sick and no t wo rr ying about the hospital, the author sug g est s the g over nment depar tments should hav e corr espo nding ! nat ional securit y ∀ sy st em so that the patients can receive t he most timely and effectiv e rescue and tr eatment, so as to av oid the recurrence of a similar trag edy . Key Words: the rig ht of info rmed co nsent, surg ery co nsent, info rm obligat ions, medical tr oubles 媒体报道了李丽云在北京某医院 因丈夫拒签 手术同意 书引 发的死亡案例 , 责 任究 竟 在家 属 , 是 医院 , 还 是 制度、 法律 的 缺 陷 ? 抑或是对法律和制度的理解不到 位 , 甚 至曲解 ? 笔 者以为 , 此案中的关键是知情 同意 权在手 术同 意书中 的认 定 , 依据我 国 现行伦理和法律规范 的相 关规定 , 并 充分 考虑到 案件 事实的 具 体情况 , 笔者拟从医疗实践中存在 的缺陷入 手 , 以期 探讨出 切实 可行的方法。 1 质疑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同意书的医疗规程 中的实践缺陷 1. 1 在紧急 情况下 , 为了 挽救患 者的生 命 , 在法定代 理人或 被 委托人、 亲属、 关系人无 法及 时签 署书面 同意 书时 , 可采 取无 授 权治疗 , 不履行签字手续而紧急避 险 , 一 般情况可由 在场的 科主 任或最高职称的上 级医 师签字 [ 1] 。 特殊情 况下 , 如 对急 危重 症 患者拟实施抢救性 的手术、 有 创检 查、 治 疗等 时 , 在 患者 本人 无 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及与 亲属无 法取 得联系 时 ; 或其 亲属短 时 间内不能履行相关手续 , 且病情不 允许等待 时 , 由经 治医师 提出 处置方案 , 填 写知 情 同 意 书 , 科 室 主任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医 务 科 ( 处 ) 或院领导批 准实施。 那么 , 本案 中 , 是否 属于! 紧 急情 况∀ , 是否属于 ! 法 定代理 人或被 委托人、 亲属、 关 系人无 法及时 签署 书面同意书时∀ , 是否属于! 其亲属 短时间内 不能履行相 关手续 , 且病情不允许等 待时∀ ? 答案 应该 是肯定 的 ! 那 么 , 很显 然 , 由 在场的科主任或最高 职称 的上级 医师 签字 , 或者 经治 医师提 出 处置方案 , 填 写知 情 同 意 书 , 科 室 主任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医 务 科 ( 处 ) 或院领导批 准 , 就 应该 可以进 行手 术了。从 医学 伦理学 的 角度来看无论医生出于 ! 希波 克拉底 誓言∀ , 还是 医生 的职业 道 德要求 , 无论如何不能见死不救。眼 睁睁地看 着病人死 去 , 明明 可以救活而不救 , 这不就违背了医生的誓言吗 ? 这是一件原本不该 发生 的事件 , 假 设这位 患者 在抢 救过 程 中没有家属 的 陪 伴或 时 间 紧 迫来 不 及 通 知家 属 , 这位 孕 妇 完 郑州大学教育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全可能经手术抢 救而生 还。而本 案中 , 医院 首先 考虑 到的 是手 术的风险性 , 本希 望通过 知情 同意 权的行 使来 预防可 能发 生的 医疗纠纷 , 但家属拒签 且明确表示! 后果自负∀ 的! 意外∀ , 使 医院 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 此时医院想到 的更多的是 : 手术 可能 承担的风险 ( 不只是手 术客观上失败的风 险 , 还 有由此可能 导致 的医疗纠纷、 诉讼甚 至! 医 闹∀ 的风 险 ) , 而 忽略 了自己 理应 承担 的对急危患者救治的法定义务。做 还是不做手 术 ? 医院面 临着 一个困难的抉择。然 而 , 眼看患 者有 抢救机 会却 因不 能及 时救 治而死亡 , 特别是悲 剧将 在! 医院∀ 这一救 死扶 伤的神 圣场 所里 上演时 , 医院不能不考 虑一个问题 : 对 此事件的后 果医院可 以完 全免责吗 ? 为了进一 步规 避不予 施救 的责任 , 此 时的 医院 想到 了两个部门 , 一是行使 行政监管职能的主 管部门卫生 局 , 二 是查 处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公安局 , 在请示卫 生局并得到 了! 家 属不 签字 , 不得进行手术∀ 的答复和现场 110 民警对事 件过程的 第三 方见证后 , 医院终于做 出了错误的选择。 1. 2 医患关系在法律属性是一 类十分特 殊的合同关 系 , 具 有强 制缔约的特征。正常情况下 , 患 者挂号后 , 即与医 院形成了 一种 医疗合同关系 [ 2] , 医院 依靠专业技术提供医 疗服务 , 对患者 的疾 病进行诊断、 治疗 , 医 生的 天职就 是救 死扶伤 , 当 然在 可以 选择 的情况下 , 患者有权选 择不同的治疗方案 , 甚至可 以选择放 弃治 疗 ( 出院 ) , 而在 本案中 , 患 者本 人及家 属并 没有希 望放 弃治 疗 , 这一点从丈夫在手术 知情同 意书 上的 签字内 容! 坚持 用药 治疗 ∃ ∃∀ 以及患者死后 , 丈夫也发出了悲 愤的怒吼 : ! 我不签字 你们 也可以手术啊∀ ! 由此 可知 , 他并 不认 为 , 自 己的 签字 是对 患者 实施抢救的必要 前提条 件。他不 签字 同意 , 只是 不同 意手 术生 孩子 , 并非不同意抢救 , 更非刻意阻 止抢救。既然 患方希望 得到 治疗 , 那么该 如何 治 疗 , 采用 何 种方 案 , 则 属于 医 生的 职 责 , 此 时 , 经治医生应当 以自身 处以 同样 境况下 的最 有利原 则决 定治 疗、 手术的最佳方案并 有权施行 , 而这 一权利在医 患双方缔 约时 就已经由患方授 予了医 生。医疗 的高 度专业 化 , 使医 患双 方处
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 此 时将治 疗上 的问 题和决 定权 再交还 给 患方 , 以! 知情同意∀ 为由转移风险 和责任的 做法 , 显 然是有 违医 学伦理和法律规定的。 ( 1) 对患者的治 疗是 否需要 紧急 采取 手术是 一个 专业判 断 问题。在医疗活动中 , 虽然医师和 患者都具有 独立人 格 [ 3] , 但由 于医患双方自身的医 学知 识水平 不同 , 在 对疾病 诊治 的决策 和 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 存在 着明显 的差 异 , 医师往 往占 据主动 地 位 , 而患者则往往 处于 被动的 弱势 接受 地位。让医 疗知 识甚 少 的患者及家属来 决 定手 术与 否 , 相 当于 让 ! 外行 指 导内 行∀ , 患 者、 家属的权利 过大。应 充分考 虑其 认知 能力 和认 知水 平。本 案中的丈夫作为普通 公民 , 无法 像专 业医 生那样 准确 判断患 者 当时的危险状态 , 尤其是危险程度 , 因而 也无法预知 其不以 签字 的方式同意手术的行为会导致患者 死亡。本案中患 者应当 可以 认定为一个危急重症病人 , 不立即 行剖腹产 手术会危及 生命 , 那 么根据上面的论点 , 医院完全不需 履行知情 同意 ( 不论其本 人或 家属是否同意 ) , 直 接进行 抢救 手术 , 以挽 救患 者生 命。在这 件 事上 , 我们 看到 的是 , 由于 当事 人昏 迷导 致对 自己 生命 权的 丧 失 , 而贫穷、 愚昧的! 代理 亲属∀ 却 无法 为当事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一帮拥有专业知识却 受困 于规章 制度 踌躇不 前 , 拥有 无尚解 释 权的上级领导却无法 预知 现场的 情况 下 , 两条鲜 活的 生命就 在 我们眼前消逝了。 ( 2)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权和 选择权两项 权利组成 的 , 对急 危患者的抢救等治疗 , 不 需履行 知情 同意 的规定 是基 于情势 紧 迫 , 而履行知情同意 将延 误治疗 而危 及到 患者的 健康 和生命 安 全 [ 4] 。这里强调的是因 情势紧 迫 , 在均 衡了保 护生 命和 知情 告 知两个义务所保护法益的轻重后 , 做出的必 然选择 , 此时患 方的 选择权 ( 同意权 ) 应当被完全排除 , 而失去存 在的意义 , 因为 生命 权至高无上 , 垂危中的病人有获得 生命保护 的权利 , 有获得 手术 救助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受到宪法和 法律保护 的。同时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24 条也明确 规定 : 对急危患 者 , 医师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 不得拒 绝急救处 置。所以 , 依 法对急危患者的抢救 , 是法律对人 的生命与 健康的保护 , 这 既是 医师的一项医疗特权 , 又是其一 项法定义 务。! 医师 依法履 行职 责 , 受法律保护∀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执 业医 师法& 第 3 条 ) , 此 时 本人或家属的拒绝救治显然是违反 伦理和公序 良俗的。在 法理 上 , 当患者本人或其家属、 关系人行使知 情同意权的 意思表 示违 背公序良俗的 , 也应排除其适用。而 本案中 , 医院提 出自己 免责 的理由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 33 条的相关 规定 , 这实际 上是 对该法条僵化理解和适用 , 该法 第 33 条 最后一句 规定是 : ! ∃ ∃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 经治医 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 方案 , 在 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 人员的批 准后实施。 ∀ 笔者 认为 , 任何法律、 制度、 规 定都不 应违 背! 人的 生命高 于一 切∀ 这 个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突破制度拯 救生命比尊 重自主 权更 优先 , 但这只是事后的反思 , 不能作为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2 建议在我国建立国家担保制度 这样的悲剧发生在 今天 医患关 系日 趋紧张 的境 况下 , 在 意 料之外 , 却又在情理之中 , 事件折射出当 前医患关系 的种种 不和 谐 : 一方面患者 ( 家属 ) 不信任医生 , 面对 医疗高度专 业性和 风险 性十分茫然无助 , 就此案 而言 , 除 了谴责 患者 家属的 固执、 冷漠 与无知外 , 对其是否存有不轨动机 都可以表 示怀疑 ; 另一方 面医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Humanistic & Social Medicine Edition) , Feb 2008, Vol. 29, No. 2, Total N o. 350
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同意书中的法律探讨
孙艳艳
医 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 年 2 月第 29 卷第 2 期总第 350 期
既然患方希望得到这是一件原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假设这位患者在抢救过程治疗那么该如何治疗采用何种方案则属于医生的职责此没有家属的陪伴或时问紧迫来不及通知家属这位孕妇完时经治医生应当以自身处以同样境况下的最有利原则决定治疗手术的最佳方案并有权施行而这一权利在医患双方缔约时郑州大学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就已经由患方授予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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